我最近下班去参加朋友的聚餐,路上骑共享单车遭遇了事故,交警部门判定对方机动车负全责。
请问律师,这种情况下受伤是否属于工伤?——王先生
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杨东律师回复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则对“上下班途中”作出了规定: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你下班后去参加朋友聚餐,骑车路上遭遇交通事故受伤,这种情况显然与工作不存在关联,依法不能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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