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于夫妻分居后取得的财产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很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情形,因此,将来在立法层面有必要细化和完善相关规定,给予夫妻离婚前的分居时期特殊对待。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朱慧 陈慧颖
如果夫妻之间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那么在分居期间取得的工资性收入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我国《民法典》对于夫妻分居之间的财产并无特别规定,也没有考虑分居情况的特殊性。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夫妻分居期间,双方的婚姻关系没有解除,仍属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根据上述规定,夫妻因感情不和而在分居期间取得的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依法分割。
但在实践中,如果将夫妻分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全部按照正常婚姻存续期间的方式来分割很可能导致不公平,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甲男和乙女已结婚近10年,2021年3月甲男突然提出要和乙女离婚,随后搬离了和乙女共同居住的房屋,两人正式开始分居,由于两人没有生育子女,因此此后就没有任何金钱上的往来。既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共同支出。
夫妻分居后,乙女了解到甲男提出离婚是因为有了外遇,此后乙女全身心投入工作,月收入将近10万元,而甲男月收入为2万元。
离婚诉讼时,甲男要求将乙女在分居后取得的工资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
而在庭审中乙女发现,甲男的收入所剩无几,大部分消费都花在分居期间,不仅大量购买女性用品,在本地多次开房,而且大部分日常消费都发生在第三者居所附近,显然甲男将钱款用在了第三者身上。
如果将分居后所取得的工资收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等于是用女方所挣的钱来补贴“小三”,这显然不符合《民法典》立法的本义,也是有违公序良俗以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
从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如果对于夫妻分居后取得的财产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很可能存在不公平的情形。
因此,将来在立法层面有必要细化和完善相关规定,给予夫妻离婚前的分居时期特殊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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