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带团时意外死亡,旅行社是否担责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7月24日

一般来说,专职导游如果在带团过程中发生意外,适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即可,其权益是相对较有保障的。

如果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类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应按照过错归责。

如果被认定为承揽关系,那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除非是旅行社对其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否则旅行社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四川华旅律师事务所

王瞳

最近一位北京导游在带团时疑因热射病去世,这则新闻除了令人唏嘘之外,作为律师有必要谈谈其中的责任承担问题。

说到责任,首先我们必须厘清导游和旅行社之间的关系,因为不同法律关系决定了旅行社是否承担责任。

根据《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的规定:取得导游人员资格证书的,经与旅行社订立劳动合同或者在相关旅游行业组织注册,方可持所订立的劳动合同或者登记证明材料,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旅游行政部门申请领取到导游证。

实践中,导游和旅行社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以下三类:劳动关系、劳务关系以及承揽关系。

首先是劳动关系。这类导游就是通常所说的“专职导游”,需要与旅行社签订劳动合同,在就职地旅行社按月领取工资,缴纳社会保险。

一般来说,专职导游如果在带团过程中发生意外,适用相关劳动法律法规即可,其权益是相对较有保障的。

其次是劳务关系,这类导游通常属于“兼职导游”,也就是在旅游协会进行注册的社会导游,可以为不同的旅行社或者相关单位提供导游服务,他们与旅行社形成一种临时雇佣的劳务关系。

最后是承揽关系,这是“兼职导游”的另外一种形式。

比如在一则真实案例中法院认为,作为原告的导游需将团队按照安排的旅游线路完成旅行之后,才能获取被告旅行社的报酬,因此属于须有结果才有权请求旅行社支付报酬的情形,法院据此认定为承揽合同关系。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承揽关系是指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成果,定做人支付报酬的关系。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依据上述不同的法律关系,导游带团过程中遭遇意外身亡,旅行社需要承担不同的法律责任。

如果确定是劳动关系,那么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发生意外的,根据《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旅行社应当承担无过错责任。

也就是说,无论旅行社对导游发生意外有无过错,旅行社都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通常对于专职导游,旅行社都购买了相应的社会保险,如果导游因工伤亡的,可以依据《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如果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此类导游在带团过程中发生意外的,应按照过错归责。

也就是说,这名导游和旅行社之间,谁对损害结果有过错,谁就承担责任。如果是第三人过错导致导游损害的,导游可以向第三人主张侵权责任,也有权要求旅行社给予补偿,旅行社给予导游补偿后,其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如果被认定为承揽关系,那么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除非是旅行社对其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否则旅行社就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通过对旅行社与导游之间不同法律关系的分析梳理,自然就明确了旅行社的责任承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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