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消费者报》报道,记者近日从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获悉,保利发展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利发展)旗下两家浙江省舟山市的公司因违规采集人脸信息,被当地市场监管局分别罚款8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舟山保骏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在保利云上营销中心安装了安防录像设备(摄像头),其前台工作人员会对到访消费者进行拍照,“旺小宝”智慧安防认证机设备还会收集消费者人脸信息并存储。成交时,当事人再次通过“旺小宝”智慧安防认证机对消费者人脸信息和身份证信息进行采集,系统还会自动将之前与该消费者相关的报备信息、历次到访营销中心摄取的人脸信息进行比对,以便判断是否符合结算佣金条件。在上述过程中,当事人均未告知消费者采集人脸信息的用途。
另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舟山保欣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在销售其开发的保利锦上府楼盘时,与中介公司进行合作促销。为了辨别消费者是否系首次来访,以便与中介公司结算佣金,当事人在保利锦上售楼处安装了“旺小宝”案场监控设备,用于案场监控及提取人脸面部信息。当事人通过摄像头采集人脸信息虽经消费者同意,但未对其使用人脸信息的目的予以明示。
因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了消费者依法得到保护的个人信息权利,舟山市市场监管局新城分局责令舟山保骏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舟山保欣城市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同时分别对其从轻处以罚款8万元。
记者从企查查APP查询得知,舟山保骏城市发展有限公司、舟山保欣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均为保利发展下属企业。
北京理道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久成告诉记者,很多应用单位存在“未充分授权”“捆绑式”“无感式”收集人脸信息并用以界定客户来源的违法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
《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滥采、泄露人脸信息会给消费者带来哪些风险呢?王久成表示,人脸信息一旦被肆意采集、滥用、泄露将对个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甚至还可能威胁公共安全。相较于数字密码等信息,人脸信息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更改性,一旦被收集就可能永久有效,对信息主体造成的影响可能伴随一生。
王久成进一步解释称,如果人脸信息采集无处不在,那么个人的出行轨迹、财产利益等都将暴露。如果人脸信息被滥用,个人的经济价值将被精准定义,经营者更容易得到客户画像,并可以借此判断客户消费水平及喜好,实现精准营销,甚至利用大数据杀熟以攫取更多利润。如果人脸信息泄露,可能会被不法分子兜售倒卖、肆意合成,而后进行欺诈勒索、电信网络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对个人的人身、财产及公共安全均造成严重威胁。 (孙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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