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拿回被骗资金,竟帮骗子“转账”

获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8月15日

□记者  夏天  通讯员  俞相

本报讯  诈骗被害人为拿回被骗资金,竟与诈骗人员达成约定,帮助其继续犯罪。日前,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电信网络诈骗案。杨某某由被害人变成被告人,被法庭认定为诈骗犯罪从犯,被判罚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

2022年某日,杨某某在家中通过网络搜索添加了一“好友”小雨,两人相谈甚欢,其间小雨数次以打车、住院等为由向杨某某借款,杨某某在多次转账后因对方始终未提及见面且仍继续要钱,便意识到被诈骗,遂在线联系小雨要求退钱,否则就报警。

小雨表示可以退钱但要帮助转账,“每转1000元,给你留下100元,这样多转几次,本金就回来了”。杨某某虽意识到该行为可能涉嫌违法犯罪,但为拿回被骗资金仍答应帮助转账。

后其使用银行卡、支付宝等帮助小雨接收资金并转账,从中获取好处费数千元直至被公安机关抓获。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杨某某被网络诈骗3000余元,为拿回被骗资金,其与上游诈骗人员达成约定,由被告人杨某某帮助其接收资金并转账,从中获取好处费。2022年2月至7月,被告人杨某某使用本人银行卡、支付宝等帮助上游诈骗人员接收资金并转账,被害人项某某被网络诈骗钱款共计9000余元,流入被告人杨某某银行账户后,再由被告人杨某某转出至其他账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并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等,法院一审判处杨某某拘役4个月,缓刑5个月,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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