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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英锋
在总排口处添加药剂,大幅降低COD自动监测数值;采用调配合格的水样装入水瓶代替实际水样进行检测,篡改COD、氨氮等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在排气管道上形成旁路,旁路废气绕过自动监测设施直接排放;修改工控机上的二氧化硫函数公式,造成生态环境部门监控中心接收的数据无法反映企业真实排放情况……这些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手法,是生态环境部近日公布的一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中所呈现出来的。(8月18日《法治日报》)
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是一种性质恶劣的反监管措施,对生态环境产生不确定的危害,堪称“环境毒瘤”。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轻则触碰《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设定的行政责任底线,重则触碰刑事责任底线。针对干扰、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行为,生态环境部门以及司法部门三令五申,严厉禁止,并不断加大打击力度,也查办了不少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
然而,近年来,一些企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手段越来越多,越来越“高明”,越来越复杂,越来越隐蔽。相比而言,监管部门甄别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手段、能力则有些滞后,这也导致对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线索发现难、发现慢,同时,查处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还存在违法证据难固定、涉刑案件难认定等问题。这些问题直接影响了打击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广度、深度和效率,也让环境监测数据造假行为得以在一段时间内,甚至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内隐而不发,得不到法律的惩处,如此,就会助长一些企业造假的嚣张气焰或侥幸心理。
企业环境监测数据造假手段的多样性、隐蔽性、动态性、复杂性给相关部门的生态环境监管工作提出了更大的挑战。监管部门必须增强执法本领和危机意识、压力意识,瞄准环境监测数据造假的问题点,加强对监管人员尤其是一线监管人员的系统培训,推进各部门之间的经验交流,共享好措施、好做法以及相关执法信息。生态环境部以及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应该定期发布生态环境执法或司法典型案例,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标杆引领价值,并加强对下级部门的办案指导。生态环境等监管部门应不断优化升级监管措施,丰富监管手段,打出“非现场执法+现场突击检查”的组合拳,并以发展环境监督员、鼓励有奖举报等方式积极引导社会监督、内部监督,提升发现问题、查处问题、治理问题的能力,全面坚决铲除监测数据造假这颗“环境毒瘤”,充分释放监管治理措施的惩戒、震慑、警示、拒止效应,倒逼排污企业增强对自动监测机制的敬畏意识,守住底线,规范生产经营行为和排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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