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名“被小三” 女子诉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院认定男方故意隐瞒欺骗,支持原告诉请
上海法治报 2023年08月25日

□法治报记者  陈颖婷

“他一直隐瞒已婚的事实,害得我莫名其妙成为了‘小三’,他妻子还把我告上了法院,我承担了骂名,精神也受到了严重的损害。”为此,王小姐将昔日恋人杨某告上了法院,要求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日前,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一审判决。

原以为两情相悦要结婚,谁知莫名“被小三”

王小姐告诉法官,她与杨某在2020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我是单身,他也说自己单身,并开始追求我。”王小姐说,她与杨某相处一段时间后,两人确定了恋爱关系,之后双方开始同居生活,并发生了性关系。

王小姐说,她与杨某的恋爱一直是奔着结婚去的。2021年6月,两人在见过双方父母后,打算结婚,并拍摄了结婚照。

但杨某此时的表现有些奇怪,虽口头答应与她结婚,却始终以各种理由推诿拖延,甚至编造了母亲去世的借口,以此拖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2021年11月24日,杨某向她发送了一张《离婚证》照片,其上记载杨某已与其前妻胡某于2018年3月离婚,但王小姐事后发现该张《离婚证》是杨某伪造的,用以欺骗她。“实际上,他与前妻直到2022年1月才登记离婚。他一直在欺瞒我。”

更令王小姐难以接受的是,2022年7月,杨某前妻以杨某婚内出轨王小姐为由,起诉王小姐,要求王小姐退还与杨某共同生活期间杨某的花销,王小姐的名誉权受损,精神遭受伤害。

一张伪造的《离婚证》成为案件双方争议焦点

王小姐认为,其依法享有性自由、性安全、性纯洁的人格权,而杨某长期隐瞒已婚事实,以结婚为幌子与她进行交往,诱使她与其发生性关系,导致她人格权受损,并遭受精神损害。杨某的行为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综上,王小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杨某书面赔礼道歉,并赔偿她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

另一方杨某则坚决不同意王小姐的说法。他表示,两人经人介绍认识,王小姐一开始就知道他已婚的身份,但仍自愿与他恋爱并发生性关系,他并没有欺瞒过王小姐。

2021年11月,王小姐操作他的手机向自己的微信发送了一张《离婚证》,该《离婚证》不是他伪造的,而是王小姐有意为之,以造成他伪造《离婚证》欺瞒王小姐的迹象。

杨某还表示,两人交往期间,王小姐另与其他多名异性保持不正当关系,王小姐并没有与他结婚的打算,她之所以愿意与他交往,不是因为感情因素,仅仅是“图钱”。杨某认为,在与王小姐的交往中,其自身情感受到了较大的伤害,王小姐并没有受到伤害。综上,杨某请求驳回王小姐全部诉讼请求。

法院认定男方行为属故意隐瞒与欺骗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某与王小姐交往恋爱时是否隐瞒了自身已婚的情况,进而导致王小姐的人格权遭受损害。

根据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杨某于2021年11月曾向王小姐发送了一张伪造的《离婚证》,该《离婚证》上记载杨某早在2018年就已登记离婚,然而实际情况是杨某当时仍在已婚状态,尚未与前妻离婚。

杨某发送伪造的《离婚证》的行为属于故意隐瞒与欺骗的行为,明显存在过错。杨某的欺骗行为,导致王小姐误以为杨某是单身,王小姐在这一错误认识下与杨某长期交往,建立恋爱关系,发生性关系,直至谈婚论嫁。王小姐之后发现杨某欺骗行为,现诉称其一般人格权及精神遭受损害,合理可信,法院可予认定。

杨某抗辩不清楚虚假的《离婚证》如何形成,但一直未能合理解释该张《离婚证》为何会出现在其手机中,并由其微信账户发送给王小姐的事实,故法院对其抗辩意见不予采纳。杨某应对其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合杨某行为的过错程度以及王小姐遭受损害的实际情况,法院酌情确定杨某应向王小姐书面赔礼道歉,并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20000元。(文中均系化名)

SourcePh" style="display:non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