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 炜
周某是某小区的业主,某物业公司是周某所居住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2023年7月某日,周某在上班时接到儿子周某某电话,周某某表示自己购买的一双运动鞋因鞋码不合适需调换,而将运动鞋放在家门口预约了快递员上门取件退货,结果运动鞋丢失了。
事发后,周某立刻报警,但由于该楼栋安装的监控摄像头在事发当日不能正常运转,致使警方一直无法侦破该失窃事件。周某要求某物业公司赔偿其儿子丢失运动鞋的价值650元,物业公司不同意周某的诉求。双方多次协商未果,故周某向金山区山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业主家运动鞋丢失物业监控设施损坏
经了解,该小区是2008年开发的楼盘,小区内设施设备确实存在老化、损坏等现象,时有故障。事发当日,该楼栋的监控摄像头损坏,故未能拍到现场录像。在周某报警后,某物业公司积极配合民警做好调查取证的辅助工作,也在事发后对小区内所有的监控设备进行检查维修。
物业公司称,小区物业服务合同中明确了物业公司对客户的人身和财产、车辆不负保险、保管责任,故对周某某将运动鞋放在楼道公共区域丢失的损失费650元由某物业公司赔偿的诉求不能接受。
经过初步沟通,调解员了解到该案的争议焦点是小区业主将私有物品放于公共区域被失窃后,物业公司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某物业公司基本履行了法定及约定的安全防范工作,也能提供相关证据佐证,案发后也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做好协助调查工作,但监控摄像头未能正常工作也是不争的事实,说明某物业公司对小区的安全管理存在一定的瑕疵,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周某的儿子周某某私自将运动鞋放置在家门口公共区域,又无人看管,故存在一定的过错,理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达成协议:双方各担责50%
调解员劝说周某提供其儿子周某某购买运动鞋的证据,物业公司代表人马某某看后认可周某某购买运动鞋及价款的事实,但不认可周某某的运动鞋放置在家门口公共区域遭失窃的事实,并认为如果放置在家门口公共区域也欠妥,周某某也存在一定过错。物业公司对监控设备没有及时维修有一定过错,愿意承担20%的赔偿款即130元。而周某表示要由某物业公司承担70%的赔偿款即455元。
调解员劝说,大家都在一个小区,天天抬头不见低头见,今后的相处时间很长,双方必须要相互配合做好小区的管理工作,有责任和义务共同维护好小区生活秩序,双方应作出一定的退让,妥善处理好此起纠纷。通过调解员耐心详细地解释沟通,最终某物业公司代表人马某某表示同意承担50%赔偿款325元,周某表示自己的儿子确实也有一定的过错,自己愿意承担50%的责任,也同意某物业公司承担50%赔偿款325元。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由周某与某物业公司各承担运动鞋失窃的50%责任;某物业公司于调解之日一次性赔偿支付给周某被失窃运动鞋的50%损失费325元;双方就本纠纷无其他争执。双方当事人对此调解结果均表示满意。
【案例点评】
在本起纠纷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结合某物业公司未尽道对小区内监控设备的检查维修义务的实际情况,教育物业公司应当从中吸取教训,依法依规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又结合周某的儿子周某某私自将运动鞋放置在家门口公共区域,又无人看管,致使运动鞋遗失,理应承担保管不当的过错责任,教育周某应保管好财物,增强安全意识。通过以案释法,耐心劝说,使双方各自让步,纠纷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