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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钱庄”影响合法金融机构正常业务的开展,扰乱我国金融和外汇管理秩序,同时,容易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非法集资等经济犯罪及走私、贩毒、网络赌博、贪污受贿等犯罪活动转移赃款的工具。该案中,不法分子利用虚拟币匿名交易、去中心化、无国界的特点进行跨境转移资产,更是加剧了金融犯罪危害程度,加大了金融犯罪查处难度,严重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司法机关将严厉打击此类行为。
对社会公众而言,应充分认识虚拟货币交易的违法性和风险性。兑换外汇时,须经持牌金融机构进行,谨防换汇诈骗及假币风险。
□ 通讯员 金玮菁 记者 徐 荔
“该账户交易情况存在异常,可能涉及境内外虚拟币交易……”2021年5月,公安机关收到线索移送,一银行账户在2018年1月至2021年4月间累计交易2万余笔,其中近五分之一的交易时间都在凌晨、深夜,交易资金流向为购买虚拟币,再通过支付宝等途径将资金套现,将资金转移至境外。经调查,一个以虚拟币为媒介从事非法外汇经营,扰乱金融管理秩序的“地下钱庄”浮出水面。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引导取证,日前已对该“地下钱庄”相关涉案人员提前公诉。
以虚拟币为媒介非法买卖外汇
“地下钱庄”是指未经相关国家主管部门批准,擅自从事跨境汇款、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等活动的机构,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3条规定:“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融资担保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
因为通过中国人民银行换汇有相应限额和限制,部分境外客户就想通过不正规的方法换汇。而这给了“地下钱庄”开展业务的机会。
“客户通过网站储值、代付等业务板块下单支付外币,此后,我们利用境外账户以外币购买虚拟币,在境内卖出虚拟币,按照约定汇率向客户指定的境内第三方支付平台账户支付相应数量的人民币,从中赚取汇率差及服务费。”经查,陈某是这个“地下钱庄”的老板。他开设公司,通过网站为境外客户提供代充值服务,从境外客户处收取外币,用外币买入虚拟币,通过范某某等人换取人民币,再转入境外客户的境内账户。如此一来,便完成了换汇。
“行为人以虚拟币为媒介实现人民币与外币的跨境转换,属于新型非法买卖外汇的行为。”宝山区检察院提前介入此案后,联动公安机关、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等相关单位多次会商研判案件性质后认为,“此类行为使相应外汇买卖脱离监管,直接危害金融管理秩序。”
在引导取证方面,检察官提出,首先要确立“地下钱庄”的犯罪行为模式。通过调取“地下钱庄”网站后台账户信息、订单记录、银行交易明细、第三方支付平台交易记录,重点讯问涉案人员分工、获利方式以及各环节操作方式和盈利资金,查明涉案资金从“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的跨境流转模式及各行为人的参与程度。“本案涉及外币、虚拟币、人民币三条币流,因此,如何追踪跨境资金的互通链路也是重点。”检察官认为,要通过调取虚拟货币交易平台充、提币交易记录,与汇兑网站后台数据中显示的虚拟币的交易哈希值、交易时间和数量进行比对,确认外币、虚拟货币、人民币三条币流,是否均由同一团伙操作,从而查明资金转换过程及犯罪数额。
分层处理全链条打击“地下钱庄”
“地下钱庄”团伙当然不止老板陈某一人。据调查,郭某作为技术人员,负责架设非法汇兑网站及日常维护运行。郭某某交代,网站是针对境外客户的,主要有第三方支付平台代充、淘宝代付、视频软件代充等业务。
此外,还有财务、对接顾客处理订单的客服、对接买卖虚拟币的工作人员。
财务邹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网站的实际经营模式:“虽然公司通过代付的方式进行外币和人民币之间的兑换,但实际上就是买卖外汇。”邹某交代,“汇率差就是我们公司的盈利点。老板陈某会找人用外币购买虚拟币。”
而将虚拟币与人民币进行转换,则是通过范某等人。范某和家人组建了团队,从事买卖虚拟币的生意。“陈某是个大客户,他的虚拟币固定找我们进行承兑。我们缺资金,他也会提供大笔资金。”而范某进行虚拟币交易活动所需的虚拟币账户和银行账户则是通过詹某、梁某等亲戚朋友开设的。
作为这个犯罪链条最低层级的账户提供者,詹某贪图报酬,实名注册虚拟币账户,又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开通网银,全部交给范某等人使用。而梁某明知道自己的多张银行卡用于虚拟币交易,仍然默许他人使用,“银行曾经提示我说银行卡交易频繁存在问题,但是我还是没有收回银行卡。”
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后,宝山区检察院经商请国家外汇管理部门作出行政认定,明确以虚拟币为交易媒介,实现外汇与人民币的货币价值转换,包括以人民币兑换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成外币,或将外币兑换成虚拟货币;再将虚拟货币兑换为人民币的行为,属于非法买卖外汇行为。
“团伙中涉及人员多,对涉案人员进行处理,要确保罪责刑相一致。”检察官经审查后认为,2018年1月起至2021年9月期间,陈某等人搭建网站,采用以境外账户收取外币、以境内账户支付人民币的方式进行外汇买卖牟利,非法经营数额总计人民币2.2亿元。郭某作为汇兑网站的搭建者,涉嫌非法经营罪;范某等人以虚拟币为媒介帮助陈某等人进行外币与人民币的汇兑业务,应认定为非法经营罪的共犯;詹某、梁某分别向范某等人提供大量银行账户,詹某另提供身份卡供范某等人注册虚拟币交易账户用于涉案交易,并以此获利,但未直接参与非法买卖外汇,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日前,经宝山区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非法经营罪分别判处郭某、范某有期徒刑五年、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詹某、梁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老板陈某、财务邹某等人将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