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离婚期间婚房被出售 妻子说还完债没钱了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4月10日 吴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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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需要分割出售共有房产的房款时,妻子突然提出:余款已经用于偿还债务。

  基于相关法律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我们当然不认可这样的“债务”,最终如愿分得了房款。

  □  上海道朋律师事务所  吴琼

  “闪婚”后又“闪育”

  赵先生和妻子冯女士都是“70后”,两人在大学相识,虽然并不是同一届的同学,但双方认识后互生好感,并在2003年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后就登记结婚。2005年,随着女儿的出生,两人也在短短两年时间里经历了“闪婚”和“闪育”,完成了从各自单身到为人父母的“升级”。

  然而,因为两人恋爱交往的时间较短,婚后不久就有了孩子,双方的矛盾也渐渐显露。

  冯女士由于家境较好,又是家中独女,从小养尊处优,性格极为强势。而冯女士的父母对女婿赵先生也并非十分满意,婚后一家人常常在言语中透露出对赵先生的轻蔑。

  赵先生由于比冯女士年长3岁,当初恋爱时就对冯女士比较包容,婚后念及年幼的女儿,更是只能忍气吞声,希望在女儿的成长过程中能有一个完整的家庭。

  平日里,家务事主要由赵先生承担,女儿也主要由他照顾。而这样“顾家”的举动,在冯女士看来却成了“没出息”的表现。

  丈夫带着女儿搬出

  虽然赵先生始终隐忍退让,然而夫妻感情在日复一日的矛盾中早已消耗殆尽。2020年,眼看女儿中考结束,赵先生作出了一个艰难的决定:他带着女儿开始在外租房居住,并和妻子“摊牌”要求离婚。

  然而,向来以“离婚”相威胁的冯女士此时却一反常态。在离婚诉讼中她向法官表示,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不同意离婚。

  赵先生的离婚诉讼经过了第一次起诉和半年后的第二次起诉,但基于女方的坚决态度,法院两次都没有判决离婚。事实上,冯女士并非真的想要挽回婚姻,她一再拖延离婚,主要是因为财产问题还没处理好,其中的关键就是一处夫妻共有的房产。

  出售房产“还债”

  赵先生和冯女士在2004年登记结婚后,双方共同筹资购买了一处婚房,2005年办理了产权登记。当时,强势的冯女士要求房产证上只能有她一个人的名字,赵先生也同意了。

  在两人矛盾日益激化后,冯女士显然也意识到这处房产虽然登记为她个人所有,但由于购买和产权登记都在婚后,赵先生也出了部分房款,按照法律规定属于夫妻共有。

  于是,冯女士一方面在离婚诉讼中表示不同意离婚,一方面向赵先生提出,由于自己在外借债无力偿还,需要出售这处房产。

  面对这样的说辞,赵先生无奈同意了冯女士的要求。当然,此时由于两人的感情和婚姻已经覆水难收,因此赵先生为了保障自己尤其是女儿的权益,提出这套当时价值700万元左右的房产如果出售,除去归还他认可的之前所借的银行贷款之外,冯女士必须给他200万元,双方为此还签订了一份协议。在房产出售后,冯女士陆续转了44万元给赵先生。

  离婚终获准许

  由于之前两次离婚诉讼都没有获得法院支持,赵先生再次起诉要求离婚前找到我们寻求帮助。

  而梳理了赵先生和冯女士的情况后,我们对于这次起诉离婚获得法院准许还是非常有信心的。

  首先,赵先生在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前已经带着女儿在外租房居住,夫妻事实上处于持续的分居状态。

  其次,赵先生已是第三次起诉离婚,而且每次起诉都间隔半年以上。

  同时,赵先生要求分割出售房产的款项也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由于第三次起诉离婚期间,赵先生和冯女士的女儿已经成年,因此不涉及抚养权问题。但我们向赵先生建议,可以起诉要求冯女士支付之前发生的女儿抚养费,因为我们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女儿一直以来都由赵先生实际抚养,而冯女士长期以来没有履行作为母亲的抚养义务。

  为了这项诉讼请求更容易获得法院支持,我们将要求抚养费的时间段确定为赵先生带着女儿在外租房,直到女儿在诉讼中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这段时间,总计约三年。

  诉讼中,冯女士除了表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试图继续拖延之外还提出:剩余房款已用于还债,都花光了所以不同意分割。

  为此,她提供了涉及案外人债务的若干证据,而根据我们的调查,两个主要债权人,一个是冯女士的哥哥,另一个则是冯女士父亲的朋友。

  对于这些所谓的债务,我们当然不予认可,并详述了我们的理由。

  法院在审理后,终于支持了赵先生要求离婚的诉请,判决准予离婚。

  对于抚养费的诉请,法院综合双方提供的证据、本市一般生活水平、孩子实际需要及冯女士的收入情况,酌情确定共应补付抚养费5万元。

  对于出售房产所得款项,法院认为除去双方认可的归还银行贷款之外,余款原则上应平均分配,除了已经支付给赵先生的44万元之外,冯女士还应支付190余万元。

  一审判决后,冯女士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情节经过一定艺术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