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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外借债是否需要夫妻共同偿还的认定,长期以来都是司法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民法典》实施后,首次在法律层面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这一原则。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上述规定一方面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原则,另一方面也明确了司法实践中相应的举证责任,赋予了债权人相对比较重的举证责任。
也就是说,债权人如果要求夫妻共同承担债务,需要证明以下任意一点:
一是该债务由“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
二是该债务“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
三是“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如果债权人无法举证证明以上任意一点,那么相关债务就不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由于上述第二、第三点的证明难度较大,因此实践中债权人如果希望确保债务能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最好是做到“共债共签”,即在借款协议、债权凭证上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确认,否则很可能仅被视为夫妻一方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