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山小黄鱼”来自南通 被诉侵权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5月10日

  舟山渔场作为世界四大渔场之一,其盛产的野生小黄鱼,肉质细嫩鲜香,深受喜爱,2021年12月,“舟山小黄鱼”注册为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因此,不是所有小黄鱼都能叫“舟山小黄鱼”。近日,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理后,通过调解化解了这样一起侵犯商标权纠纷。

  某海鲜超市是一家专营水产品的线上商铺,其在销售小黄鱼时,在产品链接中使用了“舟山小黄鱼”“小黄鱼东海舟山”等关键词宣传自家产品。2022年10月,“舟山小黄鱼”商标注册人舟山市水产流通与加工行业协会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称该海鲜超市未经其允许在店铺内以含有“舟山小黄鱼”等字样设置商品名称和宣传用语,同时以“舟山小黄鱼”为关键词引流销售小黄鱼,要求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并赔偿损失10万元。

  虹口区人民法院经过调查,某海鲜超市所售卖的小黄鱼产地并非浙江舟山,而是来自江苏南通。同时,某海鲜超市也认可,在售卖涉案商品前并未获得舟山水产协会使用“舟山小黄鱼”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准许。

  法院认为,被告既不符合使用地理标志条件,也未获得控制该证明商标组织的允许,无权使用涉案商标。由于涉案店铺销量并不高,法庭主持双方进行了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赔偿舟山水产协会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1万元,现已履行完毕。

  虹口区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副庭长张能表示:具备来源相符、品质保障条件的小黄鱼,其经营者都可以申请使用“舟山小黄鱼”商标,舟山水产协会应当允许,并按照规定办理备案。但是对于不具备相应产地、品质的小黄鱼,就不能打着“舟山小黄鱼”名头售卖,否则将面临侵权风险。

  与普通商标相比,地理标志有其特殊性,它标明的是商品产地、商品质量和品质,具有品质担保、质量认证的功能。商家应依法诚信经营,在设置关键词搜索、网页链接标题、宣传页面时,注意避让权利人的商标,不能实施误导消费者、攀附知名商标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来源:“上  海虹口法院”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