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徐慧
5月26日,第十届全国司法学论坛在淮安举行。本届论坛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司法学研究中心、山东省司法研究基地主办。论坛以“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为主题。
主旨演讲阶段,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咨询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最高人民法院原党组副书记江必新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现代化》为题发言。他认为,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宏伟目标的提出及新时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民主法治、安全环境等提出新需求,我们需从实质化、类型化、前端化、集约化、规范化、效率化等六个方面对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进行现代化陈述。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分类分层处理矛盾纠纷,追求矛盾纠纷的诉前解决,优化矛盾纠纷一站式解决机制,建立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基本规则和程序,通过专业技术手段提高纠纷解决效率,以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与司法现代化与国家整体现代化的同频共振,充分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应有作用。
同济大学法学院院长、特聘教授蒋惠岭在以《十年司改之理论反思》为题的发言中表示,司法与政治之间的互动与边界问题,是司法体制改革中必须面对的核心议题。在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司法权如何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同时兼顾地方的特殊情况和需要,已然成为司法体制改革中的重要挑战。法院的司法行政管理权归属问题、关于司法管辖区的理论问题、跨行政区划的司法管辖问题、司法机关的解释权问题等,均应成为当前理论和实务界研究的重点问题等相关实践问题。
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余双彪以《中国优秀传统司法文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内涵和标志》为题。他表示,不同于西方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具有时代性、智能性、本质性、人民性、全面性、民主性等鲜明特点,是中国历史、文化、经济、社会等具体条件下的产物,植根于中华文明的丰厚土壤。而中国式司法现代化是中国式现代化的应有之义。法治化不仅是国家治理现代化的一个重要标志,也是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内容。
论坛还设定了“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理论阐释”“司法现代化与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关系”“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社会治理现代化”“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企业合规治理”“市域社会治理法治化的中国方案”“自主知识体系框架下的司法学”“中国式司法现代化与司法公信力建设”等子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