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恋爱时送钱送物极力追求,但在女方提出分手后,又起诉到法院“秋后算账”要求返还,甚至连一杯奶茶、一顿饭的钱也要还,同居期间的物业费要求分摊……
这样的诉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 上海家与家律师事务所 李慧萍 苑宝丹
情侣分手
起诉要求还钱
在一次朋友聚会中,事业有成的陈先生结识了年轻漂亮的毛小姐,随后对她展开了追求攻势。
在交往初期,陈先生经常请毛小姐吃饭,为毛小姐购买零食、奶茶、衣物和化妆品,向毛小姐父母赠送营养保健品,还在“双十一”时为毛小姐开启淘宝“亲密付”功能,替毛小姐在直播间预约并购买了一整套医美服务。在陈先生的强烈要求下,毛小姐去做了一次光子嫩肤。
陈先生确实为毛小姐花费了不少金钱,但同时,他在感情中也表现得非常强势,这让毛小姐渐渐感觉到两人相处并不融洽。
但在陈先生的要求下,他们又同居了一段时间,这段时间的朝夕相处让毛小姐意识到彼此三观不合,最终她下定决心提出了分手。
不料,在挽回无望的情况下,陈先生将毛小姐起诉到法院,要求她返还恋爱期间所收的财物,其中不但包括5月20日发的红包、“双十一”的“亲密付”钱款、生日送的口红、给毛小姐父母的保健品,还包括一杯奶茶、一顿饭、代还的车贷、送的三金首饰、出国旅行的机票,甚至还有同居期间付的物业费……
毛小姐想不通,这些财物都是陈先生自愿主动地赠送的,分手之后真的需要返还吗?为此她找到我们咨询此事。
梳理明细
分析是否该还
通过梳理交易明细,我们发现:5月20日当天,陈先生向毛小姐发送了520元的微信红包;毛小姐生日那天,陈先生送了价值289元的口红;情人节,陈先生向毛小姐转账999元,并附言“我爱你”。
而毛小姐也曾向陈先生发送200元微信红包,并备注“最近瘦了好好吃饭”“天冷记得加衣服”“出差劳累注意身体”等关心话语,还在陈先生生日前购买并赠送了领带、剃须刀等物品……
在某些特定的日期发红包、送东西确实可以表达爱意。那么,此类“爱的礼物”,分手时是否需要返还呢?
对此我们分析,其中有一种情况司法实践中的认定是比较统一的,那就是恋爱期间表达爱意的小额赠与,尤其是在情人节、生日、纪念日等特殊日期,有暧昧、关怀性质的特殊备注,或520、1314、666、999等特殊金额的转账、红包,一般认为属于赠与,即便分手也无需返还。
除此之外,恋爱中一方为了博得对方及其父母的好感,自愿赠送的礼物,价值没有超出自身经济能力,这种情况一般也属于赠与,分手时同样不能主张返还。
毛小姐告诉我们,陈先生与她同居后,得知她之前买的车还有部分贷款没还完,于是开始主动向毛小姐转账还款金额,并备注“帮老婆还车贷”。
他还自作主张挑选购买了金项链、金手镯、金耳环、钻石戒指等贵重首饰,并表示希望毛小姐每日佩戴。
陈先生越来越急切的“爱意”,以及所赠财物价值越来越大,反而让毛小姐感到压力。但尽管她和陈先生多次沟通,对方依旧我行我素,这也是最终导致毛小姐下定决心分手的部分原因。
那么,陈先生帮忙支付的车贷、购买的贵重首饰,毛小姐是否需要返还呢?
我们认为,对于上述金额或者价值较大、明显超出正常交往范畴的赠与,或者明显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如果双方分手,毛小姐作为受赠人应当返还。
当然,具体还须结合双方恋爱时长、财产使用情况、是否生育子女、双方的经济消费水平等因素,综合认定应当全部还是部分返还。
部分返还
双方达成和解
毛小姐还告诉我们,她和陈先生同居期间,她承担了大部分生活开支。另外,双方曾一同出国旅行,陈先生以工作繁忙为由,要求毛小姐制定出行攻略、预订机票酒店,并给毛小姐开通了亲情卡,大部分旅游消费是由陈先生买单的。
分手后,陈先生要求毛小姐支付同居期间的房屋租金、平摊物业费及旅行费用。这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对此我们认为,对于恋爱期间的共同生活开支,如衣食住行、水电燃气费用、共同出游等日常开销,无论谁出钱,因为已经完成共同消费,法院通常不会认为需要另一方返还。对于大额的款项,法院会结合给付目的、款项用途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赠与。
在我们给出法律意见后,毛小姐和陈先生据理力争进行了交涉,通过原物和折价的方式返还了部分获赠财物,最终达成了和解。
恋爱期间,双方常会以赠送金钱和礼物的方式来表达爱意,但是,财物并非表达爱意的唯一方式。只有了解对方的心理需求,给与尊重和关爱,才能建立长久、稳定、健康的关系,并且不容易在分手后引发经济纠纷。
律师解析
恋爱获赠财物分手应否返还
我国《民法典》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也就是说,恋爱期间一方的转账、给付的动产,在交付完成时,赠与财产的权利已经发生转移,原则上不得再撤销赠与,也就是不得要求对方返还。
但《民法典》同时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恋爱期间赠送的财物尤其是金额较大的财物,可能被认为是以缔结婚姻关系为目的的赠与,也就是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如果双方分手,即赠与所附的结婚条件无法成就,赠与行为不发生效力,受赠人应当予以返还。
此外,对于作为彩礼赠送的财物,我国法律也做了特别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明确规定,如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即如未办理结婚登记,分手时,以上财物一般无需按照彩礼的性质进行返还。
对于恋爱期间的转账、给付的财物,分手后是否应当返还,是一个复杂多样的问题,需要结合个案具体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