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诊断为可能失明的他,却被监控拍到长途开车,还有多次交通违法记录!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朱某某的这些异常情形,引起了普陀区检察院检察官的关注。
2018年5月,朱某某因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因朱某某被诊断患有继发性青光眼,眼压较高,如不手术可能失明,法院决定对其暂予监外执行,在普陀区社区矫正机构接受社区矫正。
2021年,普陀区检察院在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检查过程中,朱某某的档案资料引起了检察官的注意:朱某某后来是否进行治疗?治疗后眼睛状况是否有所好转?
在调查朱某某近期行动轨迹后,检察官发现了蹊跷:朱某某多次长途开车,还有多次驾车违反交通法规的记录!
从交通违法记录顺藤摸瓜,检察官又调取了朱某某的社区矫正档案、原始病历资料,以及社区矫正期间就医、病情诊断等材料,了解他的矫正表现。检察官发现朱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经治疗后病情逐步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可能消失。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普陀区检察院于是建议社区矫正机构对朱某某进行专门的病情复查。经复查,朱某某双眼矫正视力>0.1。
面对病情复查所涉及的医学专业问题,以及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是否消失等关键性问题,普陀区检察院会同普陀区司法局召开听证会,邀请三名医学专家发表专业意见。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人民监督员全程参与,听取多方意见。
经审阅材料及现场询问,医学专家提出“朱某某目前的眼疾倾向于药物控制”的意见。听证员一致认为朱某某经过持续接受治疗,目前病情已较为稳定,若经诊断已不属于《保外就医严重疾病范围》规定的严重疾病情形,应当予以收监执行。
2022年1月,经普陀区社区矫正机构提请、普陀区检察院审查作出符合收监执行条件的检察意见,法院决定对朱某某收监执行刑罚。
该案办理后,2023年11月,为了及时掌握本区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身体状况及疾病治疗情况,普陀区检察院、普陀区司法局与普陀区中心医院签订了《上海市普陀区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对象病情检查合作协议》,建立了该区保外就医暂予监外执行社区矫正对象病情定期检查协作机制,切实防止“一保到底”“纸面服刑”。
近年来,普陀区检察院坚持“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以能动履职守护好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扎实推进刑事执行检察工作,通过加强案件线索核查、健全完善相关协调机制、加大履职办案力度,着力破解暂予监外执行对象收监难问题,切实防止“一保到底”“纸面服刑”,维护刑罚执行公平公正。(来源:“普陀检察”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