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打球被猫绊倒 投喂者判赔24万元”一案再审宣判

法院改判 球馆疏于管理承担主责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7月26日 季张颖

  □  记者  季张颖

  “全体起立!”随着法槌落下,备受关注的“男子打球被猫绊倒投喂者判赔24万元”再审一案,终于画上一审判决的句号。

  6月初,闵行区人民法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开庭再审。损坏的监控、涉案的流浪猫、相互对立的原被告三方,以及7名均称所述属实的证人,真相到底是什么?“庭上交锋”近4个小时,本报记者现场直击了再审全过程。

  时隔两个月,近日,闵行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公开宣判,判决撤销本案原审判决;对于原审原告吴先生的合理损失24万余元,依法判决由原审被告体育用品公司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19万余元,由原审被告肖某承担20%的赔偿责任近5万元。

  从原审到再审,此案经历了什么?究竟什么情况下案件可以启动再审?从案件出发,流浪猫狗的横行问题,到底该如何治理?疏和堵之间,又如何达成平衡?记者就此展开采访。

  意外致伤残,监控缺失还原难

  “诉请同原审一致!”今年6月初,案件启动再审程序,又一次回到庭上,原告吴先生的主张依旧: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共计超35万元。

  依照吴先生所述,去年4月20日,他与同事到闵行区一家羽毛球馆打球,因扣球落地时踩到了猫肚子,摔倒受伤,构成十级伤残。因现场监控损坏无法查看,各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起诉至法院。

  吴先生认为,涉事羽毛球馆所属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而球馆员工肖某是猫的饲养人,两被告应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再审现场,羽毛球馆提出,吴先生未就踩到猫的事实及自身受伤间的因果关系充分举证,自己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羽毛球运动本身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吴先生应当风险自担。

  肖某认为自己并非法律意义上流浪猫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羽毛球馆未尽到经营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应由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是否因涉案猫受伤?法院认定具高度盖然性

  因缺乏能直接证明事发经过的监控视频,“原告受伤是否与猫有关”成为争议焦点。

  法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审理中,合议庭结合在案证据、证人证言及各方当事人关于事发具体过程的陈述,根据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相关标准,认定吴先生是在打球过程中踩到猫受伤这一待证事实具有高度盖然性,进而认定该事实存在。记者注意到,对于该争议焦点的认定,再审与原审一致。

  肖某与涉案猫是什么关系?

  针对“投喂者肖某与涉案猫是否构成饲养关系”这一争议问题,肖某表示,“我最早是在2022年下半年,在园区外看到这只流浪猫,我就喊它‘土豆’,平时会给它投喂点吃的,但球馆其他人也都投喂过,不止我一人。”

  肖某代理律师认为,尽管肖某存在投喂行为,但因投喂者不能对猫管控支配,也不能认定属于饲养人。因此,其不是共同侵权人,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本案不存在法定连带赔偿的情形。“肖某投喂流浪猫是出于怜悯之心,不是出于私人占有的目的,其投喂行为也是以随意投喂的方式为主,从动物的生活空间来看,也是没有固定边界的场所,不是饲养人可控制管束的,达不到《民法典》中饲养关系的认定。”

  是否构成饲养关系?再审:不能认定

  原审判决中,法院认定流浪猫与肖某构成饲养关系。经法院再审后认为,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应具备基于主观意思对动物进行关心和照料,以及对动物进行排他性的支配和控制两个构成要件。

  根据在案证据,虽然肖某有购置猫粮、在相对固定的地方投喂涉案猫、为涉案猫起名等行为,但是,从对涉案猫控制力的角度来看,肖某投喂地点在球馆东门外的厕所门口附近,属于开放式公共空间,无法实现对猫的独占性支配;此外,肖某对猫何时来去,去向何处等行动轨迹和活动范围无法管控,故不能认定二者之间构成法律意义上的饲养关系。

  “对于什么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实践中,投喂流浪猫是否就变成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对此一直有分歧。”

  在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副教授孙维飞看来,这两者之间并不是一个纯逻辑的问题,其中必然还包含着价值的判断。“再审中对此问题的认定,符合公众对价值判断的预期。”

  谁该担责?法院认定球馆承担主要责任

  在原审判决中,猫的投喂者肖某承担赔偿责任,球馆由于其疏于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再审中,对于相关侵权责任如何承担的问题,原被告三方依旧各执一词。

  经再审,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及一千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体育用品公司作为羽毛球场馆的经营者、管理者,在发现有教练养猫的情况下,长期放任、疏于管理,未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在猫窜入球场后,未能及时发现也未及时予以驱离,导致损害的发生;在监控损坏后未及时修理,致使本案事发经过难以客观还原。综上,体育用品公司对于吴先生的损害后果具有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肖某作为专职的羽毛球教练,应当知晓羽毛球场馆的安全性要求。但其经常在紧邻球馆东门的区域投喂涉案猫,一定程度上改变了猫的生活行动习惯,显然给球馆内的运动环境引入了危险源,对吴先生的损害同样具有一定过错。

  关于吴先生受伤是否适用自甘风险的问题,羽毛球运动虽具一定的激烈性、对抗性,但吴先生的受伤并非源于运动本身的冲撞,而是动物突然窜入场地导致,超出了他的合理注意范围。同时,两被告也未举证证明吴先生自身存在其他过失。据此,吴先生的损害不符合自甘风险的适用情形。

  专家>>>

  探索特定场所安全保障机制

  城市中的流浪猫问题成为社区治理的一大挑战,如何平衡,成为摆在基层治理者面前的一道现实课题。

  “流浪动物引发的环境、卫生问题以及伤害性事故,成为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尤其在社区、公园等场所内最为多见,引发不少投诉。”

  上海社科院彭辉教授在接受采访时谈到,目前,《上海市养犬管理条例》对流浪狗进行了原则性管理,而对流浪猫的管理以及流浪动物的收容救助却存在一定的法律和政策真空,无专门机构负责,大多靠公益组织自发行动,效果不佳。

  彭辉教授建议,从源头治理上,应当建立统一的流浪动物管理办法,从立法上让流浪动物的管理全周期有法可依。“不见得为每一种流浪动物都立法,可以通过司法解释等方式予以明确。”

  彭辉教授还从“踢猫效应”上延伸谈到,探究流浪猫治理的根源并不在于猫本身,而在于治理的人,“应当在软法治理之下进行自治,比如在小区里将流浪猫狗管理的细则吸纳到住户手册,形成公约守则,探索出一套针对特定场所的流浪动物安全保障机制。”彭辉建议。

  “在无行政规范的情况下,通过有导向作用的判例积累经验树立规则,对于社会探讨流浪猫治理问题是一个比较好的路径。”孙维飞教授谈道,比如通过此次判决,对于流浪猫出现在公共区域内,对应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予以了明确。

  从解决流浪猫伤人这一根本问题出发,孙维飞教授认为,从源头上,饲养人存在擅自使其流浪、擅自丢弃甚至虐待的行为需承担责任,而对于公共区域的管理人来说,为了安全起见,可以给予一定的权限采取相应措施。

  记者手记>>>

  “院长发现”启动再审维护司法公正

  从原审到再审,从投喂者判赔24万元,到球馆承担主要责任,本案受到社会关注,不仅因为案件自身存在的争议,也在于此次案件启动再审程序上的特殊性。

  究竟什么情况下案件可以启动再审?谁可以申请再审?启动再审,又是否有时效?对此,孙维飞教授给与了一定的普法。

  孙维飞教授表示,一般情况下,启动再审是由当事人申请提起的,比如有新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等相应情形,人民法院应当再审。原则上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再审申请。

  “检察机关对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裁判认为确有错误时,依照法定程序也可以要求重新审理,极个别的情况下,是院长主动发现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调解协议存在一定问题情况下主动介入,提请再审的。”

  孙维飞表示,踩猫案就是通过院长发现启动再审,在实践中这一情况较少见,把握上比较严格慎重,通过这一程序,人民法院可以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的判决或裁定,对于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审判质量,维护司法权威与尊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