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立法中的规制结构设计
刊载于《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24年第5期
作者:宋华琳(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
主要观点:人工智能统一立法应引入包容审慎监管理念,为人工智能相关法律、政策、规范的出台设置“缓和期”,可通过引入监管沙盒制度,在沙盒试点中提供规制环境。应引入风险分级分类规制理念,对人工智能应用实施分级、分类、差异化监管。
立法应建构人工智能合作治理体系,让地方人民政府编制人工智能规划,以智能服务券等措施提供激励;立法可设计统分式齐抓共管的部门职责分工模式,规定人工智能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在“受规制的自我规制”制度下,人工智能开发者、提供者应采取风险管理措施,披露特定信息,制定自我规制规则,夯实组织化保障义务;还应探索第三方治理、专家咨询的制度空间。
立法应建构人工智能规制的多元规范体系,明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功能,拓展团体标准的空间,并注重发挥伦理规范的作用。
我国司法实务中的庭外重组及其法律表达
刊载于《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4年第5期
作者:邹海林(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主要观点:我国破产审判中涉及的庭外重组,理论和实务均未形成共识。尤其是随着各地人民法院积极探索的预重整,庭外重组和预重整之间的关系变得复杂且微妙,但总体上呈现彼此分离的趋势。
各地人民法院对司法实务中的预重整实践也有所不同,其程序理念、制度构成以及程序效果存在众多的瑕疵或不确定性,无法与重整程序(包括简易重整程序)相提并论,距离最高院“完善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衔接机制”的目标甚远。庭外重组依照其性质应当脱离“司法程序化”,《企业破产法》修订应当着力于完善鼓励和支持庭外重组的相应制度措施,尤其包括庭外重组事务的信息披露制度、落实债权人知情权的措施以及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豁免制度等。(朱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