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自家门前装摄像头,侵权了吗?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9月24日 陈颖婷

  □  记者  陈颖婷

  九旬老人在家门口装了摄像头,却踏入了邻居的“隐私雷区”。老人的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隐私权保护和私宅防盗需求的冲突该如何平衡?近日,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公布了一起在私宅安装摄像头而引发的纠纷。

  邻居为隐私权告上法庭

  李某某与九旬老人秦老伯是邻居,两家房屋是同侧一排。秦老伯在房门前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引发李某某的不满。李某某表示,监控探头分别向东、西照射,他房屋全部在监控范围内,他与家人朋友进出住宅均会被监控拍摄,这侵害了他的隐私。李某某告上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秦老伯拆除监控;秦老伯对监控所录制的视频信息进行不可恢复性删除,并销毁副本;秦老伯出具不少于800字的书面道歉,张贴于两家人家相邻位置,张贴期限不少于30日;秦老伯承担他因诉讼支出的费用5900元;并赔偿他生活影响及误工费等损失4000元。

  秦老伯表示,自己是九十多岁的独居老人,李某某之前有敲门、撬锁、往他家门口扔烟头等行为,他担心自身安危,因此安装了监控摄像头。考虑到邻里和谐,秦老伯愿意改变摄像头的拍摄角度,并删除相关数据。自己并非故意侵犯李某某隐私,不同意李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秦老伯拆除其安装于进户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一个并删除该监控摄像设备内有关李某某家人员进出行踪的视频内容,同时支付李某某交通费12元、误工费282元,合计294元,驳回李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一审宣判后,李某某提起上诉。一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为何两个摄像头只拆一个

  法院认为:第一,秦老伯在房屋外墙安装了两个监控摄像头,安装一事未与邻居商量,未得到李某某同意。鉴于两个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位置、拍摄角度、摄录内容不同,应当分别认定各个监控摄像头的安装使用行为是否侵犯李某某的隐私权。

  安装于秦老伯房屋进户门一侧外墙空调外机上方的监控摄像头,其拍摄角度将李某某家进户门一带置于可视范围,李某某的私人住宅、日常生活因此被长期摄录,隐私权受到侵害,李某某有权要求秦老伯停止侵害、排除妨碍。安装于秦老伯进户门上方的摄像头朝向某某街,是居民通行的公共区域,李某某在这条街上的行走已脱离“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的范畴,且摄录的对焦点为“场所”即该片公共区域,系一种泛化的图像采集,并非对于李某某个体的定格化拍摄,因此,即使摄录内容中出现了李某某影像,也不宜认定侵犯李某某隐私权。

  第二,关于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法院考虑到,秦老伯居住的成排平房没有封闭式管理,无其他安保措施,秦老伯又是独居高龄老人,确有安全需求,应为秦老伯保留合理数量、合理位置的监控摄像头。因此,另一个监控摄像头可予保留。关于李某某要求秦老伯删除监控录制视频信息的诉请,法院认为,李某某在自家进出的情况即行踪信息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私密性,因此秦老伯监控摄像头拍摄到的关于李某某家进出情况的画面内容属于应当删除的信息。

  【法官说法】

  法官指出,自然人享有保护自身及家庭成员之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权利,但权利的行使存在合法边界。当前个人常选择在住宅安装图像采集设备(如网络监控摄像头、可视化门铃)用于监控。但该安装使用行为常对被拍摄者造成权利侵害。

  本案涉及个人安全与他人隐私的权利边界、图像采集设备侵犯隐私权的行为表现、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等基本法律问题,集中呈现了隐私权保护和私宅防盗需求的冲突,亦凸显了法院在案件裁判中深入解释“隐私权”的重要价值。

  对于被图像采集设备摄录的相对方而言,未经其同意便陷入被他人随时采集真实影像的危险,这实质上是种损害。安装者与被摄像者存在明显的对立利益,一方行使民事权利却在一定程度上损害另一方的合法权利,该种情况下,可以考虑适用比例原则,判断个案中行为人的可归责性,并衡量双方的对立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