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大学费用父母无义务承担

上海法治报 2024年09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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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民法典》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以停止给付抚养费。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则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因此,子女考上大学后,一般来说在法律上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父母也就没有义务承担其生活费和学费。

  当然,从现实情况看,在我国本科教育阶段,子女通常已经年满十八周岁,虽然现实中父母继续资助子女完成本科学业属于非常普遍的现象,但这实质上属于父母基于亲情关系的自愿行为,并不能认为是理所当然的,也并非法定义务。

  在父母离异的情况下,一方要求另一方继续支付子女的抚养费,或者要求负担子女大学教育的费用,在司法实践中是很难获得法院支持的。

  当然,如果在离婚协议书中对子女接受高等教育阶段抚养费进行过单独的约定,那么协议随着离婚而生效即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夫妻在协议离婚时,如果涉及子女,最好事先对将来的大学学费等事项做好安排,否则相关学费只能由扶养子女的一方自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