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傅伟芬
本文从股权转让案件类型及应对处理原则出发,主要讨论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及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以期提供审理思路。
股权转让案件类型及应对处理原则
股权转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标的的买卖合同,具备一般合同的特点,常见的负担、处分问题一般可通过民法规则予以解决。但其中的股权因素更体现此类纠纷的特性涉及多部门商法,在判断股权转让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等时,还需坚持商事外观主义、保障商事合同自由、维护社团关系稳定性等商法原则。
以下就常见的两种主要类型股权转让纠纷,进行具体分析:
一、普通股权转让纠纷
此类纠纷涉及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股东与外部人之间纯粹基于股权价值进行投资而产生的交易,多表现为股权转让款的支付、股权的交付等。更多涉及的是有关阴阳合同、完全履行、瑕疵转让、目的实现不能后法定解除所产生的问题。
二、特殊股权转让纠纷
(一)设定转让条件的股权转让纠纷
设定转让条件的股权转让纠纷,比如横向涉及公司章程、法定转让限制,纵向涉及社会管制转让限制。股权自由交易是原则,但由于立法对违法限制股权转让的救济手段不甚清晰,可能造成审理上的困难。
(二)以获得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股权转让纠纷
以获得公司控制权为目的的股权转让纠纷,往往涉及公司治理权力的重新调整,比如董事会的改选、法定代表人的变更、账册公章的移交等。合同约定与公司制度发生冲突如何解决、控制权转移与合同解除如何判断是审理中的难点。
(三)以取得公司资产为目的的股权转让纠纷
以取得公司资产为目的的股权转让纠纷,合同目的除获取公司控制权外,实质还包括公司对应的资产或者资质。股权与资产的交易不同步时,判断合同目的、根本违约、法定解除、解除后果处理等是难点。
(四)股权部分权能转让纠纷
股权部分权能转让纠纷,比如以转让表决权为标的的股东一致行动人协议、股权代持协议等,涉及股权的性质,决定了股东处分自己的股权时必然涉及其他股东的利益,要把握处理好股东与股东、股东与公司间的内部关系与股东与债权人、公司与债权人间的外部关系,坚持内外有别。
(五)“名实不符”的股权转让纠纷
“名实不符”的股权转让纠纷,合同多以融资为实质,且附有相应的股权回购条件,比如对赌协议、明股实债等,涉及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区分、回购条件判断等难点。
股权转让法律关系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股权转让法律关系的审查是审理股权转让纠纷案件的起点,主要涉及标的要件及意思表示要件等的审查。
一、标的要件的审查
(一)真实转让标的的确定
双方当事人对股权转让合同的真实转让标的发生争议,应注意股权转让与经营权转让、资产转让、企业出售等其他交易的性质区别,并可通过下列方面的审查作出准确认定:1.订立合同的主体;2.订立合同的目的;3.合同权利义务的安排;4.履行行为的特征。
(二)与股权转让相关的目标公司因素审查
基于某些股权转让标的的特殊性,应对下列情况进行审查:1.公司类型;2.是否上市;3.公司股东结构;4.股东持股类型;5.控股权是否转移等。
意思表示要件的审查
一、对“阴阳合同”的审查
对于同一转让股权出现不同价款的两份股权转让合同,双方当事人对实际履行的合同对价有争议的,应注意审查:1.双方对股权转让的磋商过程;2.双方是否持有合同原件;3.转让价款以外的其他转让条件和义务负担;4.股权转让款和股权的交付情况;5.公司财务记载、资产市场价值以及经营情况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股权转让的审查
涉“夫妻股权”转让案件应注意审查:
1.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归夫妻共同共有。
2.以夫妻一方名义持有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应注重审查夫妻另一方对股权转让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及受让人是否为善意。
股权转让合同效力的审查要点和认定规则
股权转让合同有效性系基于股权转让合同签订目的的正当性、程序的合法性、内容的合理性等约束性条件,缺乏其中一个条件,要么符合撤销条件,要么被认定为无效。
一、无效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
(一)以虚假意思表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审查要点
1.主观要件
意思表示与实际真意不符,虚假的意思表示与相对人通谋,目的在于欺诈第三人,但不以此目的为必要。
2.客观要件
合同双方可能会通过虚假的股权转让意思表示,隐藏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将真实的股权转让行为隐藏在其他的非真实意思表示之下。多表现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缺乏对股权转让价款进行磋商、对目标公司的负债进行调查等标准动作;股权转让价格显著低于股权的实际价值,股权转让价格欠缺合理性,且未有合理解释,不符合一般商业惯例。
(二)以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审查要点
1.主观要件
有意思主义的恶意,指动机不良,即合同当事人为一方私利,以损害他人利益为目的。
2.客观条件
股权转让合同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3.程序条件
当事人对于其提出的存在恶意串通的事实主张,应当提供充分的证据以达到足以排除合理怀疑的证明标准。
(三)以合同内容不合法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的审查要点
1.合同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合同纠纷案件时,要慎重判断“强制性规定”的性质,特别是要在考量强制性规定所保护的法益类型、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交易安全保护等因素的基础上认定其性质,并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2.合同内容是否违反公序良俗;
3.违反规章一般情况下不影响合同效力,但该规章的内容涉及金融安全、市场秩序、国家宏观政策等公序良俗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二、可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
(一)因重大误解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要点
1.当事人因重大误解作出了股权转让的意思表示;2.重大误解的内容必须是对标的公司的经营状况、股权价值等合同的重要内容发生了重大误解,并导致了合同的订立;3.在通常情况下,都是由表意人自己的过失行为造成的,即由其不注意、不谨慎造成的,如表意人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则不能按误解处理;4.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有可能对误解人造成较大损失;5.至于误解是否给当事人实际上造成了较大损失,不宜作为重大误解的必备条件。
(二)因显失公平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要点
1.主观要件
利益受损方因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作出意思表示,受益方在主观上具有利用对方经验缺乏或谈判劣势的故意。如受益方没有这种主观恶意,利益不平衡只能视为正常的商业风险。
2.客观要件
合同的内容在客观上利益失衡或者不平衡,主要是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公平,需要考虑股权真实价值、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工商登记材料等。
3.时间要件
显失公平的发生时间需在订立合同之时。在合同订立之后,可能因市场的客观变化等因素导致股权价值等变化,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4.程序要件
有权请求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为受损害方。
(三)因一方欺诈撤销股权转让合同的审查要点
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多表现为股权转让方在股转过程中主观上存在未如实披露或刻意隐瞒实缴注册资本、抽逃出资问题、重大债权债务、税务问题(如漏税等)、知识产权价值(商标、专利、域名等)、目标公司资质存在的风险等,诱使受让方因欺诈而陷入错误从而签订股权转让合同。
(四)无效、可撤销股权转让协议法律后果的审查要点
1.当事人依合同取得的股权、款项金额等,在确定财产返还时,要充分考虑财产增值或者贬值的因素;2.要求返还的股权现状,不能返还的折价赔偿,折价时,应以当事人交易时约定的价款为基础,同时考虑股权转让时获益情况综合确定补偿标准;3.要求赔偿的损失是否发生以及损失数额,在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既要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合理确定责任,又要考虑在确定股权返还范围时已经考虑过的股权增值或者贬值因素,避免双重获利或者双重受损的现象发生;4.是否参与经营管理并获得相关收益、证照是否交付、董事会等是否改选、相关决议是否作出等。
(作者系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申诉审查及审判监督庭三级高级法官,获评上海法院审判业务骨干、办案标兵、办案能手、调研先进个人等,入选上海法院首批业务专家,多次立功受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