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成交易收取佣金涉及的法律问题

上海法治报 2024年10月22日 武慧琳/陈慧颖/朱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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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武慧琳  陈慧颖  朱慧

  在商业活动中,由于信息不对称,往往需要通过中间人来寻求和促成交易,最常见的就是房产交易中的中介。

  但从更广泛的佣金所涉领域来看,还涉及不正当竞争中的商业贿赂、税收调整等诸多问题,尤其是在特定情形下,个人收取佣金有可能涉嫌违法甚至犯罪。

  佣金数额

  根据《价格法》,除了极少数按法律明确规定应适用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情形外,实行市场调节价。

  佣金作为中间人提供交易媒介服务的报酬,属于服务价格,一般是实行市场调节价,只有在涉及重要的公益服务时,才可能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佣金价格,一般由委托人和中间人通过签订合同协商确定。

  对此,《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佣金价格作为合同内容的组成要素,属于合同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由当事人通过协商来确定。

  浦东新区法院在“谢某等与上海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的中介合同纠纷案”中认为:谢某与该公司签订的《佣金确认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谢某所称该公司不具有相关资质、佣金价格明显高于指导价格的上限等理由不影响《佣金确认书》的效力,且经过该公司的居间服务,谢某与案外人完成了房屋买卖的整个交易过程,故谢某等应当按照《佣金确认书》的约定支付佣金。

  该案当事人上诉后,二审维持了原判。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在属于市场调节价范畴时,佣金价格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合同有效则佣金定价也有效。

  而实行非市场调节价的佣金价格,一般由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或者规定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举例来说,中国证监会等部门2002年发布的《关于调整证券交易佣金收取标准的通知》中,明确证券公司收取的证券交易佣金是证券公司为客户提供证券代理买卖服务收取的报酬,该佣金需按通知规定的方式定价。如证券公司向客户提供代理以外的其他服务(如咨询等),可由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收取标准。

  佣金与商业贿赂

  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经营者会通过支付佣金的方式获取更多订单、增加交易机会,但如果佣金支付不当,可能构成不正当竞争。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者在交易活动中,可以以明示方式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或者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经营者向交易相对方支付折扣、向中间人支付佣金的,应当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也应当如实入账。

  如果佣金不如实入账,被认定为商业贿赂,会承担什么责任呢?《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因此,佣金支付必须依法如实入账,否则将因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而面临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佣金与税收调整

  虽然绝大多数佣金属于市场调节价,由当事人通过合同协商确定,但是,税法对将佣金支付数额作为成本进行税前扣除是有限制规定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一条明确:“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对于保险企业外的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公告》第一条也规定:“保险企业发生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8%(含本数)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允许结转以后年度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第四条则规定:“电信企业在发展客户、拓展业务等过程中(如委托销售电话入网卡、电话充值卡等),需向经纪人、代办商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其实际发生的相关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的部分,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据此,佣金数额作为成本进行税前扣除是有限额的,这将影响经营者的成本与利润。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第二条规定:“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据此,佣金支付的数额在支付方式不符合规定的情况下,有可能无法进行税前扣除。

  特定情形不能收佣金

  个人如果作为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提供了中介服务,当然有权获得佣金作为报酬,但是也有些例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四)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该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即将于2025年5月1日实施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八)接受他人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该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理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或者监事、主要经营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造成集体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如果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将本企业应得的佣金占为己有,可能构成职务侵占罪。

  如果在商业交易中,企业员工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回扣作为佣金归个人所有,为他人谋利则可能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