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决:牙齿受损与餐食混有异物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上海法治报 2024年10月22日

  法院认为,食品生产经营者销售的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本案中,张女士发现案涉问题后即与被告联系,根据双方微信内容,被告店长在第一时间找到了原因,并拍摄缺损餐盒照片给张女士,与张女士咬到的塑料异物相吻合。

  因此,法院确认张女士向被告购买的豆汤鲜时蔬餐食中混有塑料异物。被告举证的后厨视频,距离较远,无法清晰反映制作食材的情况,故餐饮公司认为案涉餐食不存在异物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结合张女士下单餐食、食用时咬伤、与被告店长沟通及就医等情况,具有时间上的连贯性,张女士此次牙齿受损系因餐食异物所致,由此张女士牙齿受损与被告提供餐食混有异物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确认张女士就医产生的医疗费为食用被告出售的餐食造成的损失。

  关于律师费,为张女士因处理本案侵权纠纷的实际支出,且有证据证明,法院予以支持。据此,张女士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第一百四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法院判决餐饮公司赔偿张女士三倍医疗费24473.7元并支付律师费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