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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通乾律师事务所 武慧琳 朱慧
股权的流通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使投资者获得了更多投资和经营的机会,而受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出让的股权是外部投资者投资公司的常见方式。
然而,投资有风险,外部投资者通过受让股权的方式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有以下这些法律风险需要注意。
尚未实缴出资
出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股东如果尚未实缴出资,可区分两种情况:第一种是认缴的出资还未届目标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第二种是未在章程规定的出资期限内实缴出资或是非货币出资的实际价值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第一种情况下,受让方将承担实缴出资的义务。如果受让方未按期足额实缴出资的,出让方对受让方未按期缴纳的出资仅承担补充责任。这一点受让方在协商股权转让价时应尤其注意,否则受让方按已实缴出资股权的价格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后,将来还要向目标公司缴纳出资款。
另外,新修订的《公司法》已经实施,在新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下,类似“99年”这样遥遥无期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期限已经作古,法定出资期限已明确为五年。对于成立于2024年6月30日前的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期限也已经明确被限定为2027年6月30日起的五年内。因此,受让方实缴出资的义务将迫在眉睫。
此外,如果目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目标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也有权要求受让方提前缴纳出资。
第二种情况下,受让方将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与出让方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受让方能够举证证明自己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相关情况。显然,受让方不知道出让人未在出资期限内实缴出资基本不可能,因为这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公示的信息,而非货币出资的价值一般也会在股权交易过程中经过专业机构评估,因此,受让方很难摆脱连带责任。
未履行转让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内部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全部或部分股权,但是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股东向外部投资者转让股权是有前置程序要求的,即需要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因为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只有在其他股东明确放弃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被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前提下,出让方才能够向外部投资者转让股权。
虽然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不会直接否定没有通知其他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就与外部投资者签订的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但这并不意味着受让方一定能取得股权。如果其他股东明确主张要行使优先购买权,那么已签署的股权转让合同有很大可能被撤销,受让方将无法获得股权。
另外,除了向其他股东通知行使优先购买权的程序,法律还规定了一些特殊情况下股权转让需要履行的程序,例如涉及国有资产的,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
因此,如果外部投资者不注意向外转让股权的程序,有可能竹篮打水一场空。
不按出资比例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这是一般大众对股东会表决制度的普遍印象,但是这一表决制度有个前提,就是公司章程没有对股东会表决制度作出与按出资比例表决不同的特别规定。
也就是说,当目标公司规定股东会会议不按出资比例表决而是按股东每人一票表决,那么受让方即使取得了目标公司51%的股权,仍无法实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
类似的还有目标公司章程对董事会的规定,对外部投资者来说,这种规定相较股东会表决权的规定更为隐蔽。法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是一人一票,董事会会议须有过半数董事出席、董事会决议须经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在此情况下,如果目标公司章程规定每个股东委派一个董事,那受让方即使受让取得了目标公司51%的股权实现控股,但在董事会行使职权时也将受到制肘。
受让方如果想通过目标公司章程的修改达到控制公司的目的,但公司章程的修改需要三分之二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那么受让方如果无法控制三分之二表决权,也是无法修改章程的。
因此,外部投资者即使通过受让股权成了大股东,也可能无法取得对公司的控制权。
债务和行政处罚
审计报告、公司账簿并不能将一家公司可能发生的债务、行政处罚全部予以体现,对外部投资者来说,受让目标公司股权前如果不对以下几方面的风险加以了解和把控,受让后将面临债务及行政处罚的风险,且金额可能是难以承受的。
第一,目标公司是否向他人提供过担保,担保的金额是多少。
第二,目标公司是否有对内向员工进行过内部集资。如果目标公司有对内向员工进行过集资的,那么除了要考虑合法性问题,还要考虑偿付问题。
第三,目标公司是否有须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第四,目标公司是否存在大概率会引发行政处罚的行为,例如没有为员工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没有足额纳税。
人员存在隐患
员工是一家公司正常运行的基础,而劳动争议可能对公司产生较大的影响。因此,目标公司的人员情况是外部投资者在受让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时绝对不能忽视的部分。除了了解目标公司员工的组织架构、人员数量这些宏观数据外,以下细节也非常关键:
第一,关键人员的劳动合同签署情况、竞业限制协议签署情况、服务期协议签署情况。有的公司能够实现快速发展和盈利依靠的是某些关键人员的人脉或技术,如果外部投资者受让了股权,但目标公司的关键人员却能够轻易离职另起炉灶,甚至带走目标公司的核心竞争力,这显然将导致受让股权的目的无法实现。
第二,职业病员工、工伤员工等情况。如果目标公司有在职的被认定为职业病、工伤的员工或者处于“三期”的女员工,在正常缴纳社保的情况下,除了社保基金依法承担的相关待遇外,目标公司还需要自行承担一些额外的费用。例如,上海的在职工伤员工如果构成伤残九级,在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目标公司依法需要自行承担支付给该员工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是六个月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如果公司连社保都没有正常缴纳,那么所有前述人员的特殊待遇都将由目标公司承担。
第三,工龄超过十年的员工情况以及工资高于平均工资三倍的员工情况。我们就曾遇到过外部投资者受让股权成为控股股东后,才发现目标公司存在情况极其特殊的员工,每月工资七万多元却没有实际工作内容。如果受让股权前不做细致调查和了解,这类特殊情况是很难发现的。
行政许可无法续期
有些外部投资者选择受让目标公司的股权,就是看中公司持有的行政许可的价值。但是,行政许可是有期限的,并且存在无法续期的可能。
此外,有的行政许可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在有效期届满时直接延续,比如建筑施工企业从事生产活动必须取得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是三年,期满需要延期的,若符合在有效期内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事故的条件,经原发证机关同意是可以不再审查,直接延期三年的。但是,如果目标公司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过死亡事故,那就不能直接续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