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虚拟货币用以融资?非法!

松江法院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案
上海法治报 2024年11月20日 陈颖婷/孙洁/马宇譞

  □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孙洁  马宇譞

  开展虚拟货币发行等业务合法吗?参与虚拟货币投资等活动安全吗?近期,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由虚拟货币发行融资服务合同效力引发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两公司签订虚拟币融资协议,引发纠纷

  2017年,比特币、以太币等虚拟货币都经历了爆发式的价格增长。原告某农业公司萌生了发行自己的虚拟货币并以此融资的想法。

  在被告某投资公司的介绍推荐下,农业公司对代币发行融资的未来发展图景充满了信心,于是与投资公司签订《区块链孵化协议》,委托投资公司制作“白皮书”,并基于比特、以太等目前最主流区块链智能合约技术在区块链进行代币发行。

  协议签订后,投资公司为农业公司制作了一份“白皮书”,以帮助农业公司实现代币发行融资。“白皮书”完成前后,农业公司如约向投资公司支付了2笔服务费合计30万元。

  农业公司认为,发行代币的相关事宜已全权交由投资公司负责,一心期待着代币发行的那一天。然而,一年过去,代币仍未完成发行。经农业公司询问,投资公司此时表示,发行代币需要先开发相应的APP,而APP开发成本高昂,不属于他们的服务范围,农业公司应自行开发APP,投资公司仅负责此后的代币发行。农业公司期待落空,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投资公司返还服务费30万元。

  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协议无效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代币发行融资是指融资主体通过代币的违规发售、流通,向投资者筹集比特币、以太币等所谓“虚拟货币”,本质上是一种未经批准非法公开融资的行为,涉嫌非法发售代币票券、非法发行证券以及非法集资、金融诈骗、传销等违法犯罪活动。故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

  在本案中,农业公司与投资公司经营范围均未包含代币发行相关内容,且均自述不具备代币发行资质,而农业公司委托投资公司发行的代币属于虚拟货币,发行代币是《区块链孵化协议》约定的主要服务内容。因约定服务事项属于从事非法金融活动,有违相关金融管制规定,存在扰乱经济金融秩序情形,故案涉《区块链孵化协议》无效。

  案涉合同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无效,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农业公司与投资公司双方对《区块链孵化协议》的无效均存在过错。法院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和损失情况,判令投资公司返还农业公司服务费用25万元,对农业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后,原、被告均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法官在此提醒,应高度警惕虚拟货币相关法律风险,谨慎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切勿私自开展虚拟货币发行业务,严格遵守金融市场法律规定,共同维护我国金融安全和稳定。

  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存在法律风险,任何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因此,尽管个人单纯地持有虚拟货币,本身并不违法,但商事主体并不能随心所欲地参与虚拟货币投资交易甚至自行发行代币,一旦在交易行为中触及民事、刑事法律原则和规则底线,轻则自担损失,重则涉嫌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