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9日,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2024年学术年会在湖南长沙召开。本次年会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与刑事诉讼法制完善”为总议题,由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主办,湖南大学法学院承办。与会专家为刑事诉讼法制修改与完善建言献策。
刑诉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原则与趋势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常务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吴玉章高级讲席教授陈卫东作了“《刑事诉讼法》第四次修改的背景、原则与趋势”的主旨发言。他表示,应当从以下六个方面把握刑诉法修改的整体趋势:第一,进一步彰显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原则;第二,健全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监察权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体制机制;第三,深化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第四,推动证据与证明制度的体系构建;第五,顺应数字时代的改革趋势;第六,响应涉外法治建设的战略要求。
应当处理好刑诉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院长熊秋红教授在主旨发言时表示,在刑事诉讼立法改革方面,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处理好刑事诉讼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应当以问题为导向,尤其应当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应当统筹立改废释纂,还应当注重提高立法质量。
刑诉法再修改与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院长胡铭教授作“《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与刑事辩护制度的完善”的主旨发言。他表示,在刑事辩护制度完善方面,第一,应当确立有效辩护理念并具体化为法律规定。第二,应当扩大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在现行《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可新增一款,即对于犯罪嫌疑人否认犯罪且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为其指派律师进行辩护。第三,应当保障辩护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尤其是侦查阶段。同时,为弥补辩方自行调查取证的不足,应当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明确提供帮助的限度以及怠于提供帮助的法律后果。第四,应当赋予辩护律师讯问在场权。此外,应当废除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侦查人员提问的义务。第五,应当以审判为中心优化辩审关系。为实现公正审判,优化辩审关系,法官应当在审判过程中及时回应辩方律师的请求与意见。
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
中国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吉林大学法学院闵春雷教授作了“我国刑事证据制度的立法完善”的主旨发言。她表示,本次刑事证据制度改革在整体思路方面,一是应当调整篇章结构,由证据章到证据编;二是明确立法目的,将“准确认定案件事实”写入法典;三是确立证据法基本原则体系,明确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规则的体系化完善首先要对“法定证据”进行突破和完善,为了应对刑事证据种类逐步扩大的趋势,当前修法的重点不应再放置于证据范围的厘定,而应强调对证据的审查判断,并明确相应的证据规则,使之符合“证据能力”“证明力”的证据要求。其次应当以规范证据能力为中心,构建我国刑事证据规则体系,应当对鉴真规则、传闻规则以及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进行重点强化。细化和完善证明制度,一是要丰富完善证明对象;二是要健全辩方证明责任的规定;三是要淡化印证证明,注重法官心证标准的确立;四是要构建多元化证明机制。
(朱非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