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海市防范涉麻精药品等成瘾性物质滥用典型案例”发布,共11个案例。其中,有部分涉案物品竟是听上去熟悉的“邮票”“减肥药”……但它们的真面目却没有那么简单。来看看相关案例。
这种“邮票”是毒品
赵某贩卖麦角乙二胺案
2022年3月、2023年1月,赵某先后购得俗称“邮票”的新型毒品(含麦角乙二胺成分)和毒品大麻叶(含四氢大麻酚成分),后多次将上述毒品贩卖给他人并从中牟利。2023年2月16日,赵某被抓获。到案后,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对放“邮票”毒品、大麻叶的地点进行辨认。公安机关在相关地址查获“邮票”毒品9张(净重0.3克)、大麻叶23包(净重200.8克)。
2023年6月9日,检察机关以贩卖毒品罪对赵某提起公诉,同时指控其系多次贩卖毒品,属犯罪情节严重,同年6月21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赵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
【典型意义】
麦角乙二胺简称LSD,是一种无色、无嗅、无味的液体,也是一种强烈半人工致幻剂,常吸附于印有抽象艺术、动漫、纹身花纹等特殊图案的吸水纸上,俗称“邮票”。在我国被列入精神药品管制目录,属第一类精神药品。犯罪分子妄图以无接触式交易瞒天过海,但这种拙劣的伎俩根本逃不过禁毒民警的火眼金睛,即便涉案“邮票”已被买家吸食,司法机关仍通过完整的证据链将贩毒者绳之以法。
令人上瘾的“蓝胖子”
潘某某贩卖“减肥药”案
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曾是医院心内科护士的潘某某明知德国“Tenuate Retard减肥药”(俗称“蓝胖子”)含有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成分,不可售卖,仍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销售该“减肥药”广告,并通过微信聊天及收款方式向徐某某、蒋某某、孙某某等多人售卖。公安机关于案发后从徐某某、蒋某某处查扣到上述“减肥药”共计50粒,净重37.77克,经鉴定,从中检出国家管制的第一类精神药品安非拉酮成分。
检察机关以潘某某构成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指控其系多次贩卖毒品,属犯罪情节严重。法院审理期间,潘某某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2022年4月28日,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典型意义】
安非拉酮是国家第一类管制精神药品,长期使用、滥用易产生精神依赖,具有成瘾性和较大的毒副作用,具有毒品属性。此类新型毒品往往披着药品等的外衣,更具隐蔽性和迷惑性,一旦违规服用会在不知不觉中形成瘾癖。为此,购买药品应通过正规渠道,面对诱人广告,必须时刻保持冷静和警惕,不购买、服用来路不明的药物,以防陷进“毒坑”。相关人员在从事代购、销售国外药品时亦要审慎为之,切实履行核查义务,认清随意代购、买卖国外药品存在的法律风险,避免走上违法犯罪道路。检察机关将一如既往保持对涉麻精药品等新型毒品犯罪案件打击力度,与相关职能部门共同构建更加严密的禁毒防控体系。
祸害青少年的“蓝精灵”
王某某贩卖“蓝精灵”案
2019年8月20日17时许,胡某某(另处)通过他人获得被告人王某某的微信账号,并通过微信向王某某求购“蓝精灵”(氟硝西泮片剂的俗称,系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精神药品)。在微信聊天过程中,王某某针对胡某某提出的“如何才能上头”告知了服用方法,并要求胡某某为了安全关闭手机号搜索微信功能,最终与胡某某约定以一盒3500元的价格进行交易。当天22时许,王某某通过微信向胡某某发送快递寄件信息。同年8月26日,胡某某收到从日本寄出的“蓝精灵”一盒(已缴获,共计100粒,净重20.74克,检出氟硝西泮成分)。
2019年9月25日,被告人王某某至公安机关投案,但否认主要的犯罪事实。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向他人贩卖“蓝精灵”氟硝西泮20余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据此,依法对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五个月,罚金一千元,追缴违法所得一千元,连同涉案毒品一并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蓝精灵”又叫氟硝西泮,有催眠、遗忘、镇静、抗焦虑、肌肉松弛和抗惊厥作用,其中催眠和遗忘的作用更显著,与酒精作用后危害更大。近年来,“蓝精灵”在酒吧等娱乐场所较为流行,青少年群体是其侵害的主要目标。本案是一起境内交易,境外寄递销售氟硝西泮的典型案例。法院综合王某某犯罪的相关情况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其进行了惩处。
吃“药”缓解不开心?
大学生杨某某吸食曲马多行政复议案
申请人杨某某系大学在校学生,2021年1月11日,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将涉嫌吸毒的申请人予以传唤并进行调查询问。被申请人经调查查明,申请人于2020年9月至12月期间,在本市某区某大学城某寝室,以口服方式吸食复方曲马多。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出具的《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在申请人头发中检出曲马多成分。同年1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处罚决定书》),认定申请人于上述时间上述地址,犯有吸毒的违法行为,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五百元的行政处罚。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随提起行政复议。
经复议机关认定,现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犯有吸毒的违法行为,决定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某分局某派出所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申请人服用复方曲马多的行为是否构成吸食毒品行为。
申请人称,复方曲马多并不属于国家管制的麻醉药品或者是精神药品,也不具有成瘾性,依法不能认定为毒品。申请人系因长年生理疼痛,在不知情、被诱骗的情况下,误食了室友给的复方曲马多片,并且其在后续痛经的治疗中,医生也开具了曲马多类药物。
经审查,本案中申请人服用的复方曲马多虽不属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公布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品种目录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3)230号)中的精神类药品,但其主要成分盐酸曲马多系该文中所列明的第二类精神药品曲马多的盐类形态。
以吸食曲马多为目的而滥用复方曲马多的行为实质构成吸食毒品行为。申请人在询问笔录中自述系基于缓解不开心及好奇的原因,从案外人赵某某处先后四次购买复方曲马多服用,每次超量服用,足以证明其主动吸食曲马多的主观故意。
申请人提交了有痛经病史以及其被查处后以痛经为由至门诊开具盐酸曲马多缓释片的证据材料,但相应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摄入复方曲马多系基于正常医治需要,且申请人所述其在宿舍吸食复方曲马多的时间同其提交的有关痛经的微信聊天记录所表明的痛经时间存在明显不一致之处,难以认定申请人吸食复方曲马多系正常医治需要。
因此,复议机关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申请人具有通过吸食复方曲马多而摄入曲马多以寻求快感的主动吸食毒品行为。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大学在校学生吸食曲马多复方制剂的典型案例。
曲马多复方制剂的主要成分为盐酸曲马多,这是一种中枢性镇痛药,滥用可导致成瘾。本案审查期间,我国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尚未将曲马多复方制剂明确列入其中,故申请人服用复方曲马多的行为是否构成吸食毒品行为,是本案的争议焦点之所在。随着2023年4月14日国家药监局、公安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发布《关于调整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目录的公告》(该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施行),曲马多复方制剂已被正式列入第二类精神药品目录。该举措旨在有效控制曲马多复方制剂从医疗渠道非法流入市场,促进安全规范使用。
由于青少年身心尚未发育成熟,吸食麻精药品不仅会对其身体器官造成严重损害,且更易形成心理依赖,严重影响其健康成长。本案提醒社会公众特别是青少年,要对药品成瘾性提高警惕,要正确区分药品和毒品的属性,增强辨别能力和法治理念。
(来源:上海市禁毒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