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电信网络诈骗案的办理难点

上海法治报 2024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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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期嘉宾

  宋珊珊  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朱  峰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检察官

  林喜芬  上海交通大学教授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案件高发、多发,跨境化趋势特点明显,对我国公民、企业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危害。在我国加强联合打击跨国犯罪态势下,电信网络诈骗窝点向东南亚周边国家、地区蔓延,我国惩治此类犯罪遭遇较大司法、执法障碍。

  以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为主

  宋珊珊:当前对于跨境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司法机关基本上是以遵循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原则为主,兼顾保护管辖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

  实践中,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了“犯罪行为地”的适用范围,扩展至犯罪嫌疑人诈骗电话、短信息、电子邮件的拨打地、发送地、到达地、接受地等。

  对于犯罪嫌疑人为逃避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突击”加入外国国籍的情况,我国司法机关还是会依据刑法上的保护管辖对其进行抓捕和引渡。

  对于境外回流人员,司法机关则多通过指定管辖。

  另一方面,跨境取证难问题也持续困扰着司法实践工作。

  当前刑事司法协助主要体现为跨境警务合作。在我国侦查机关直接派员参与国外侦查取证的情况下,一般证据收集比较规范、完整。但有的案件只有犯罪嫌疑人被引渡,并没有收集、固定和移送其他证据材料,指控犯罪的难度就很大。

  指控证明的难点与应对

  朱峰:当前指控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存在多方面难题。

  一是头部人员锁定难。检察机关要明确主攻方向,积极引导侦查机关围绕犯罪集团头部人员、首要分子加强侦查取证。若不能追溯根本,抓捕“金主”、首要人员,则无法真正打击、瓦解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要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到案犯罪嫌疑人如实交代并指控首要分子。同时,应引导侦查机关抽丝剥茧、层层深入,让犯罪嫌疑人尽可能详细供述,并及时汇总相关笔录及其他证据,为后续工作进一步开展提供坚实基础。此外,检察机关还应充分运用大数据平台,从细节着手,逐步扩大范围、查找关联人员、梳理作案手法,锁定犯罪集团首要人员。二是“幽灵抗辩”排除难。“幽灵抗辩”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的看似合理但实际难以核实的出罪理由。为了对抗打击,在境外的电信网络诈骗团伙会对参与人员开展组织培训,传授“幽灵抗辩”方法。检察人员在讯问时可结合生活经验针对性发问,破除“幽灵抗辩”。

  三是犯罪金额查证难。在司法实务中,要重点查证金额大的若干笔诈骗违法所得。一方面,可以通过调取电子数据、查明资金实账、比对银行流水期、被害人笔录等进行查证。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到案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特别要尽可能细致了解大笔钱款的诈骗过程,将其与被害人陈述中的相关数据进行比对,锁定金额大的若干笔诈骗违法所得,构建完整的证明链条,这对后续定罪量刑具有关键意义。

  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办案机制如何优化完善

  林喜芬:一是提升刑事司法协助的有效性。在司法机关办理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案件中,犯罪行为地多在我国周边国家。对这些国家,我国在法治上有一定影响力,为联合开展追捕行动提供了便利条件。在侦查取证中,可以根据刑事司法协助法的规定尽量派员直接参与,确保侦查取证的质量。更要进一步深化与周边国家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借助我国的政治、经济影响力,提升我国司法制度、司法机关的影响力。

  二是持续完善证据证明规则。要持续加强制定关于证据种类、取证程序、适用规范、转化方式等方面的规定,完善我国关于电子数据等证据的收集、获取及审查判断的规则,持续关注国际通行规则发展的趋势,研究修改我国证据规则中不合时宜、不具实用性的规定,防止相关国家对我国证据规则提出质疑或者挑战。

  三是加强管辖权冲突的协调,进一步在立法中明确管辖连接点,推进属地原则的拓展适用,确保案件办理在方方面面都能站得住、站得牢。

  宋珊珊:第一,要积极稳妥探索跨境电子数据取证新模式。可以借鉴国外的相关立法,探索“公-私”合作模式,由境内执法机构直接向境外服务商或权利人调取相关证据,并开展合法性论证。

  第二,推动我国数据分类方法与国际接轨。目前,我国对于数据的分类方式与国际层面存在差异,在证据来源合法性上有着不同的确定标准,导致我国跨境取证获取的有关电子证据的有效性存疑。对此,推动我国数据分类方法与国际接轨有着重要意义。

  第三,要规范刑事司法取证的方式方法,适时对相关取证工作进行程序上的简化。比如,国内司法机关对境外文书的使用、以远程视频形式询问证人等,可以探索相关适用条件的拓宽、适用程序的简化。

  第四,加强检察机关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和能力提升。进一步提升检察干警的语言能力、境外法律应用能力,对于提高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处置的效率,开展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强化涉外法治工作等方面均至关重要。

  (召集人: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吴燕;发言整理: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  叶子祥  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陈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