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料图片


□ 上海博和汉商律师事务所 谢向英
由于在一家主营工业废物回收处理的公司担任股东和财务负责人,而公司被举报乱堆乱放危险废物、非法占用农用地、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包括当事人在内的所有股东都遭逮捕并被检察机关起诉……
公司股东被“一锅端”
这个案子的当事人黎敏(化名)通过家属找到我担任辩护人时,案子已经到了检察院,她涉嫌的是污染环境罪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两个罪名。
A公司主营工业废物回收处理,也是当地唯一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公司共有四名股东,黎敏是其中之一,平时主要负责财务工作。由于公司被举报乱堆乱放危险废物、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公安机关以污染环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对该公司全部四名股东进行了刑事拘留并立案侦查。
到了当地后,我先去看守所会见了黎敏,她提出了自己的看法:第一,公司不构成污染环境罪,因为公司存放危废物品是当地政府要求的;第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也有问题,公司早已整改了;第三,她希望能争取获得取保候审,这样能够出去让公司重新运转起来。
我对她说,一定会努力争取最好的结果。
初步确立辩护方向
会见完黎敏后,我去了A公司,与临时负责人张山(化名)见面沟通。因为四个股东都被逮捕,公司业务全面暂停,员工大部分也都放假了。张山是公司的老员工,现在只剩下他帮忙收拾烂摊子。
张山将存放废渣的来龙去脉给我讲了一下:2015年夏天,有人乱弃强酸性废渣,当地环保部门查处后,将相关废渣暂存于A公司厂房,因为A公司是当地唯一一家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当时约定存放一年,环保部门还付了费用。
一年期满后,A公司多次发函请求将废渣运走,环保部门没地方处置这批废渣,因此并未依约清运,导致这批废渣一直存放到了2018年。在此期间,A公司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到期。接到举报后,公安机关对于此事以A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进行了侦查。
我让张山将相关的文件、信函等找出来,他说只能尽量查找,但是很多材料不一定找得到了。
见完张山后,我到当地检察院去阅卷,并向承办检察官提出能否取保候审,检察官表示不符合取保的条件。
仔细看完总共八本卷宗,在归还案件材料的时我跟检察官说:“我会见黎敏时,她说在污染环境罪一案中,A公司多次向环保部门致函要求回收相应的危废物资,但是没有得到答复,也没有转运。如果公司涉嫌污染环境罪,那么我想环保部门也有责任吧?至少可能涉嫌渎职犯罪……”检察官表示,这个问题他们会考虑的。
在完成了部分前期工作后,我开始思考本案的辩护策略。
对于《起诉意见书》指控的两个罪名,我初步认为都有一定的问题。为此,我们团队进行了分工,有的搜集法规案例,有的进行阅卷摘录。后续也得到了一些好消息,张山找到了相关协议、环保部门出具的《证明》、公司多次向环保局提交的《申请转移报告》等材料。
有了这些材料,更加证实了我们的推测,A公司主观上并没有犯罪的故意,因此不应构成污染环境罪。
通过阅卷,我们也发现了在“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中的一些问题,涉及相关事实的认定以及相应的鉴定。带着这些疑问,以及接近2万字的《律师意见书》和整理的13份证据材料,我再次奔赴当地,打算与承办检察官再进行沟通,也希望能够为黎敏申请取保成功。
意外获得新突破口
到了当地之后,我先由张山带领去了本案所涉的林地,下午则去见了检察官,提出了“无罪”的观点。随后,我又去看守所会见了黎敏。
围绕案情做了交流之后,黎敏对我们的工作表示感谢,并聊起了自己的工作和家庭:“这些年我照顾家庭比较少,一直往上海跑,因为有人想并购我们公司,我一直在负责这事……”
听她这么说,我突然意识到这是一个突破口,于是问她:“你说很多时间都在上海?那么你们公司开会你也不可能都参加吧?”
“当然,我们开会很随意的,很多事情大股东确定了跟我打个电话就行,甚至下次见面说也可以。”
“那么关于收购污泥混合红泥,堆放在林场这个事你知道吗?”
“一开始不知道,因为这不是我们的主营业务,也没多少钱,案发了我才知道。”
“是案发后才知道,还是做了之后他们曾经告诉你?”“没告诉我,那段时间我在上海,应该有飞机机票记录的。”
“那《起诉意见书》说你们开会讨论过这个事情不属实喽?”
“开会他们可能开过,但我肯定没参加过这个会。而且当时大股东说这些污泥是要运走的,并不是倒在我们林场……”
交谈至此,我感觉有意外的收获了。我让黎敏把在上海的时间,她坐飞机的时间段、在上海住的酒店、项目负责人员等情况再交待清楚。
证据不足检方撤诉
经过这次会见我想到,作为黎敏的律师,能否只从她的角度进行辩护?如果不能免除公司的刑事责任,是否有可能将黎敏与公司作出切割?我觉得是有可能的。即使本案是单位犯罪,黎敏既不属于单位的主管人员,也不属于直接责任人员。
在这一思路指导下,我让黎敏的家人搜集了她在那段时间的机票、在上海住宿和上海并购项目的材料等,做了证据梳理,撰写了一份新的《法律意见书》,指出黎敏客观上没有参与非法占用农用地的行为,不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此后,经退回补充侦查,检察机关首先撤销了污染环境罪的指控,为此我又撰写了一份《补充律师意见书》,聚焦“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第一,黎敏主观上对后山堆放污泥一事,以及后续处理情况并不知情,不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第二,案件发生期间,黎敏主要忙于公司并购一事,客观上对涉案行为没有参与;第三,本案系单位犯罪,即使公司构成犯罪,黎敏也不属于主管人员及其他责任人员,不应承担刑事责任;第四,案发前,涉案林地已恢复生态环境,未造成严重后果,本案社会危害性较低。对于黎敏做出不起诉的决定,让她尽快回归社会,也有利于公司继续运作……
经过再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检察院最终做出了认定:黎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对黎敏做出不起诉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