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经理买房“差点钱”向施工单位“借”六十万

上海法治报 2024年12月10日 孙晓光/徐荔

  □  通讯员  孙晓光  记者  徐荔

  “吃回扣”“好处费”等现象常常出现在商业合作往来中,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职务便利,为一己之私罔顾集体利益,日渐成为企业内部的腐化成分,严重侵害企业合法权益。近日,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发生在企业内部的贪腐案件,涉案的项目经理最终被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相应刑罚。

  涉嫌受贿,拒不承认

  施施公司(化名)位于上海市临港新片区,主营装备制造业。2022年,集团审计监察部收到了匿名举报,信中举报了集团高级招商经理陆某在某工程中收受施工方公司的财物。2024年1月23日,施施公司代表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于5月30日将陆某抓获到案。

  经调查发现,陆某2016年11月入职施施公司担任外联经理,负责公司内绿化项目建设的招标工作。2020年,施施公司有一建设项目重启,陆某又成为该项目的总负责人,公司采纳陆某建议,重新委托了项目停工前的施工单位,并签好复建工程合同。

  到案后,起初陆某坚称没有收受施工单位的财物,与施工单位负责人马某也不熟悉,双方之间的转账仅是“临时借款”,是私人借款。而且,涉及的钱款早已分批通过现金形式还给对方,不算收受贿赂。

  可事实真如陆某所说吗?检察官注意到,陆某言辞中的借款时间多有重叠,而且既然知道工程正在进行中,与施工方不宜有钱款往来,陆某为何还要找马某借钱?更何况陆某说与对方并不熟悉,不熟悉的人之间还能有多笔钱款往来?

  陆某的辩解显然漏洞百出。而后,面对检察官的讯问,陆某最终承认了犯罪事实。

  购房差钱,尝试索贿

  “此前不承认是心里害怕,被逮捕后我想通了,决定配合调查,如实供述。”陆某说。

  原来,复建项目合同签订后,按照陆某与承建公司的约定,对方应该给他工程款的1%作为好处费,约90万元。2020年8月,陆某家里买房急需凑钱,他便想到了这笔“待收”款。于是,他打着买房用钱的由头,提示施工单位负责人马某“这笔钱该支付了”。考虑到项目正在建设,陆某又是施施公司派出的负责人,如果不同意,怕工程有差池,所以马某先口头答应下来,请示公司后自行垫付了60余万元陆续给陆某。后来,随着人事变动,马某调岗,余下的“好处费”便也不了了之,直至案发。

  经查,2020年间,陆某在担任施施公司高级招商经理期间,利用其负责某复建项目的职务便利,以需要购房款为由,表面上是向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借款”,实为向施工单位索贿,共计60万元。

  奉贤区检察院审查认为,犯罪嫌疑人陆某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此依法对其提起公诉。经过审理,法院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判处陆某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8万元。

  说法>>>

  近日,检察官结合该案情况至涉案企业开展法治讲座。根据民营企业的经营模式及特点,围绕职务侵占、挪用资金、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等高发犯罪类型,结合相关案例提醒企业注意风险防范,完善管理机制,强化预防措施。

  检察官提醒,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企业内部人员腐败常见犯罪之一。企业内部贪腐行为严重侵害企业的合法权益,损害企业社会信誉,严重者甚至影响之后的商业活动。企业经营者应加强内部监管企业,制定完善的内部控制体系和管理制度,强化流程监督,强化对管理层和重点岗位的监督,着重加强反商业贿赂等方面的培训,帮助员工了解相关法律规定,不断增强员工法律意识和拒腐防变的能力,面对利益诱惑能坚守原则,守牢底线。如发现员工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应采取措施有效止损,并注意保存相关证据,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