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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海申同律师事务所 朱敏 潘婷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没有明确有效的事先约定,否则夫妻财产应当共同所有,任一方都不能擅自处置,更不能违背公序良俗,将财产赠与和自己存在不正当婚外关系的人。
如果配偶擅自对外赠与,当事人应当如何维权呢?
维权方式
遭遇配偶擅自对外赠与的情形,首先可以和配偶及受赠方协商处理。在维护家庭财产权益的同时,也可以同时考虑是否继续维系婚姻关系。
原配可以尝试与受赠方进行面对面的交流,运用谈判技巧要求对方自愿退还所收到的财物。
这种方式相对较为温和,且成本较低,但成功与否取决于配偶及第三者的配合程度。
即使谈判、协商不能成功,通过直接接触也能为后期维权做铺垫,或多或少会掌握到一些线索,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也能获取对己方有利的诉讼证据。
其次是提起诉讼。
如果协商无果,在掌握相关线索和部分证据后,可以对受赠方提起诉讼,将配偶列为被告或第三人参与诉讼。在诉讼中,律师可以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全面深入地查询配偶赠与财产的证据。实践中,这类赠与一般会通过支付宝、微信、银行转账等形式,或者以投资名义向受赠方赠与财产,通过诉讼可以查询到主要证据,从而达到追回财产的目的。
在向受赠方主张返还财产时,还可以要求配偶提供转账记录等线索和证据。
为了保证判决或调解确认的财产能顺利执行到位,在向受赠方和配偶提起诉讼之前,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受赠方的财产申请保全,防止其恶意转移或处分财产。
财产保全措施可以有力地限制受赠方的财产处分权,从而达到保障诉讼效果的目的。
证据收集
民事诉讼中,有“打官司就是打证据”的说法。一般来说,配偶如果有出轨的情况,肯定会尽可能清除和销毁相关证据。
而作为原配,一旦发现配偶出轨并向第三者赠与财物,一定要留心日常生活中的蛛丝马迹,收集有效证据,及时咨询律师取证问题,以下是需要收集的一些证据:
1.关于配偶存在婚外情,与他人形成不正当关系的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聊天记录、通话记录及录音、信件、网购订单、出行记录、开房记录等证据,均可作为辅助证明存在不正当关系的证据材料;
(2)配偶与第三者交往时拍摄的亲密照片、视频、社交媒体记录等;
(3)配偶一方出具的认错书、保证书、承诺书等;
(4)目击者的证人证言等。
2.关于配偶单方赠与的证据。
作为原配,需要初步提供转账记录、支付宝或微信交易记录、代付记录等证据,证明赠与行为的发生。
如果接受财物的一方认为并非赠与的法律关系,则被起诉一方需要举证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如接受财物一方抗辩是民间借贷、买卖合同、合伙关系等,需要就此提供相应的证据以证明自己的主张。
如果接受财物的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存在其他法律关系,就需要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
要起诉受赠方要回财物,除了证据之外,还需要提出法律依据。在此类纠纷诉讼中,主要的法律依据有以下几点:
首先是主张受赠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
夫妻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处分权,日常生活需要的开支可以由一方决定,对于重要财产处理的决策需要双方协商一致。配偶将共同财产赠与第三者,显然超出了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范畴,严重损害了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处分的权益,因此该赠与行为无效。
具体来说,《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其次,此类行为还违反了夫妻忠实义务。
法律规定,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共同维续和谐稳定的家庭关系,这也是夫妻间的基本义务。婚姻中一方出轨不仅是对传统婚姻家庭观念的背叛,更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受到法律与道德的双重谴责。
《民法典》第1043条明确: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最后,此类行为还违反了公序良俗。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将财产赠与第三者的行为,在社会道德层面被广泛视为不道德、违背伦理的行为,显然违反了公序良俗的原则。
《民法典》第153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对于无效行为的法律后果,《民法典》第157条明确: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虽然原配并非赠与法律行为的直接当事人,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利害关系人,原配有权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请求法院确认赠与行为无效,要求受赠第三者返还财产。
真实案例
金某与张某曾是夫妻,于2022年1月20日登记结婚,2024年4月3日经调解离婚。
张某于2023年7月结识黄某后,双方发展了婚外关系。张某自2023年7月15日起至2023年11月3日向黄某转账钱款合计147530元。
金某还通过调查得知,在这段时间里,张某通过商户消费为黄某购物,共计花费68506元。
金某于是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张某对黄某的赠与行为无效;判令黄某返还原告216036元;判令黄某支付金某以216036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的利息。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任何一方无权单独处分。
本案中,张某在与金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违背夫妻间的忠实义务,未经金某同意,擅自向与其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的黄某赠与钱物,有违公序良俗,该赠与行为应属无效。
即便如黄某所述,其事先对张某的已婚事实并不知情,没有介入他人婚姻的主观恶意,但也不能因此改变两人交往的不正当性,且张某亦是基于与黄某建立的这种不正当关系,才擅自将大额夫妻共同财产赠与黄某,既是无权处分,也违背公序良俗,赠与行为仍属无效。
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金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