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转真性近视”是否构成虚假广告?

上铁法院审理一起涉虚假广告认定及裁量标准的行政复议案件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1月14日 王葳然/沈洁/唐雪琴

  □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沈洁  唐雪琴

  “逆转真性近视”“彻底康复”……当这样的宣传标语出现在广告中,你是否也心动了?近年来,青少年儿童近视低龄化的趋势越来越明显,越来越多的近视患者期待用更加有效的手段来进行治疗。而这样的宣传广告是否涉嫌虚假宣传,又当如何确立相应的处罚裁量标准?近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审理一起涉及“真性近视逆转”虚假广告认定及裁量标准的行政复议案件。

  2019年7月,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对轻洁公司(化名)进行例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官方网站首页、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平台载有宣传内容,线下亦在小区道闸、地铁伞桩上发布广告,宣传内容包括“全国首家可逆转真性近视的机构”“逆转真性近视,一次逆转,彻底康复,不手术,不打针,不吃药”等,并以与其他矫正机构方法对比表的方式宣传了该公司优势。

  随后,徐汇区市场监管局对轻洁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进行立案审批,对该公司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线索进行合并立案调查,最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相关规定,对轻洁公司在小区道闸、地铁伞桩和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线下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分别进行罚款,共计152万余元。2023年2月16日,徐汇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了被诉处罚决定。

  轻洁公司不服徐汇区市场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和徐汇区政府的行政复议决定,向上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诉称:其发布的广告不存在虚假内容,近视不是疾病,视力提升就是近视逆转,实际案例已经证明达到广告宣传效果,原告不构成发布虚假广告;其次,公司线上发布的内容属于学术交流,非广告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认定属发布虚假广告行为事实不清等,请求撤销被诉处罚决定、被诉复议决定。

  上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网络仅是广告发布的媒介或者平台,只要符合法定广告特征的、在互联网上发布的、具有广告特征的商品或者服务内容,就都属于网络广告。本案中,原告在线上发布的“逆转真性近视”等内容属于网络广告的一部分,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认定事实清楚;同时,学术交流应为自由争辩,在可以沟通的情况下取长补短、相互促进,本案中原告单方面在其官网、微信公众号发布的相关内容不符合学术交流之义。

  关于原告的广告行为是否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这一争议焦点,上铁法院认为,根据《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该条第二款第四项规定,存在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情形的,为虚假广告。本案中,针对原告发布的“真性近视逆转”“彻底康复”等广告内容,被告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了国家六部委的相关规定、国家标准《疾病分类与代码》、权威医学教材和多位临床眼科专家意见,得出“近视属于疾病不能治愈,真性近视不可逆转,对外宣传中不得使用康复、治愈等用语”的调查结论。

  另外,被告徐汇区市场监管局提供了现场检查笔录、原告与9家广告公司签订的合同等证据,证明原告存在发布“真性近视逆转”“彻底康复”等广告的行为,又通过随机抽取在原告处接受视力矫正的顾客的询问笔录等证据,查明原告不具有医疗机构资质,相关人员亦欠缺眼科诊疗资质,其通过物理手段对顾客进行视力矫正,矫正完成后也未经医疗机构检查确认矫正效果。

  据此,被告徐汇区市场监管局认定原告通过发布“真性近视逆转”等广告虚构近视可以康复,误导消费者,但并没有达到真性近视逆转的效果,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被告提供的证据充分、确凿,法院予以采信。

  最终,上铁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轻洁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轻洁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审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和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因此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涉案行为需先明确是否为广告行为,再判断是否构成虚假广告。本案中争议较大的系原告线上所发布内容的定性。原告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线上宣传“近视逆转”,并以表格形式发布对比,宣传该公司近视全息逆转法,上述内容详细、直观地罗列了该公司的矫正方法与其他矫正方法的对比和优势等,符合商业广告构成要件,且通过互联网直接介绍己方所推销的服务,因此属于网络广告行为。

  我国《广告法》第四条明确要求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广告主应当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原告通过广告虚构近视可以康复,误导了消费者,但并没有达到真性近视逆转的效果,构成发布虚假广告。调查充分、全面,证据充足、确凿,论证有理有据,法院予以认可。

  本案的判决打击了“治愈近视”等违法违规商业营销宣传,对违法者形成威慑,达到教育惩戒效果,有助于有效遏制不实宣传的蔓延,保护消费者尤其是未成年群体的合法权益;同时,本案中原告的客户群体绝大多数为青少年,通过司法裁判的示范效应,让社会公众尤其是青少年群体学会如何辨别市场上的各种近视防控产品,不轻信虚假的广告宣传,做出更为理性和科学的选择,对教育指导儿童少年科学护眼、正确选择近视防控产品亦具有典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