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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期嘉宾 金晶 静安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庭长
白云 静安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副庭长
程一婧 静安区人民法院少年家事庭法官
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发布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并于2月1日起施行。《解释》对于“假离婚”、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等社会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
重婚绝对无效
“假离婚”有效
白云:《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请求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提起诉讼时合法婚姻当事人已经离婚或者配偶已经死亡,被告以此为由抗辩后一婚姻自以上情形发生时转为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意味着,重婚的后一婚姻绝对无效,并且不会因为合法婚姻已离婚或配偶已死亡而转为有效。
《解释》第二条规定:夫妻登记离婚后,一方以双方意思表示虚假为由请求确认离婚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根据这一规定,“假离婚”同样具有离婚的法律效力,登记离婚行为不会因为当事人意思表示虚假而无效。
《解释》第三条则明确了特定情形下债权人可以要求撤销夫妻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夫妻一方的债权人有证据证明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影响其债权实现,请求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或者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撤销相关条款的,人民法院应当综合考虑夫妻共同财产整体分割及履行情况、子女抚养费负担、离婚过错等因素,依法予以支持。
直播打赏属于“挥霍”
婚内赠与可能无效
程一婧:《解释》第六条规定: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解释》第七条规定:夫妻一方为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等目的,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主张该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并依照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处理。
夫妻一方存在前款规定情形,另一方以该方存在转移、变卖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为由,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规定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请求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上述规定明确,直播打赏属于“挥霍”,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赠与和明显不合理价格处分因违背公序良俗而无效。
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重婚、与他人同居以及其他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在夫妻离婚争取子女的抚养权时属于不利因素。
夫妻间赠房及父母出资购房
根据具体情况处理
金晶:《解释》第五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时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登记,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婚姻关系存续时间、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判决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并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这条规定主要针对夫妻间赠与或者约定赠与房产的情况,实践中分为三种情形加以处理:
一是尚未办理转移登记的,应综合确定房屋归其中一方所有以及是否由取得房屋一方给付另一方适当补偿;
二是已经办理转移登记的,如果婚姻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房屋判归给予方,视情形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如果婚姻时间较长或者给予方有重大过错的,可由接受方保有该房产,视情形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适当补偿;
三是存在赠与之法定撤销情形的,可在撤销权行使期限内行使撤销权。
此外《解释》还规定,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如果明确约定出资部分只赠与出资人子女的,遵循这一约定。
如果没有约定,假如一方父母全额出资,房屋不论是否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该房屋可判归出资人子女,视情形确定是否给予另一方补偿。
假如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双方父母均出资,以出资来源及比例为基础,视情形判令房屋归一方所有,并由获得房屋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