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夺抚养权不能“抢”与“藏”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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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离婚时,如果对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有时一方会采取抢夺、藏匿子女的方式,希望造成既成事实,在抚养权争夺中占得“先机”。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的实施,这样做很可能适得其反。

  首先,《解释(二)》规定:父母一方或者其近亲属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另一方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参照适用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在人身保护令的适用场景中,过去关注的主要是家庭暴力行为。在抢夺、藏匿孩子的情形中,行为人主要是孩子的父亲或者母亲,因此,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对于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会极其慎重,这种情况随着《解释(二)》会有所改变。

  其次,《解释(二)》规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一方以另一方存在赌博、吸毒、家庭暴力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主张其抢夺、藏匿行为有合理事由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依法通过撤销监护人资格、中止探望或者变更抚养关系等途径解决。当事人对其上述主张未提供证据证明且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相关请求的,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最后,《解释(二)》第十四条明确: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且另一方不存在本条第一项(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或者第二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等严重侵害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根据这条规定,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不但不能在抚养权争夺中占得“先机”,反而可能事与愿违,因此失去抚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