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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打算离婚,却因为财产分割和儿子的抚养权问题迟迟未能达成协议。此时,丈夫一方带人抢走了孩子,试图抢占先机。
其实,这样做很可能适得其反……
□ 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潘轶
孩子在校门口被抢走
今年1月的一天下午,我接待了一个多小时的咨询后拿出手机,赫然看到有十几个未接来电,全都来自同一个号码。
我回拨后,电话里传来苏女士焦急的声音:“潘律师!我儿子放学时被他爸爸带人抢走了,现在我该怎么办?”
苏女士是一起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她和丈夫从去年开始就在协商离婚,但是还没有达成协议,主要就是“卡”在财产分割和儿子的抚养权问题上。
苏女士和丈夫高先生结婚十几年,唯一的儿子今年十岁。她和丈夫白手起家开办公司,最近几年生意日益红火。但手里有了钱之后,丈夫结交了一帮狐朋狗友,心思越来越不在生意上,为此苏女士和他不知道吵了多少次,最终两人都觉得再无和好的可能,只是当初两人一起创立的公司和辛苦挣来的资产,要彻底分割也是困难重重。
此外,苏女士的公公婆婆仍有“传宗接代”的思想,对于儿子媳妇离婚他们并无意见,但要求儿子必须留下唯一的孙子,绝不能交给苏女士抚养。
因此,他们的离婚协议迟迟未能达成,但高先生早就搬离了住处,儿子都是由苏女士和聘用的阿姨照顾。
当天是星期五,阿姨和往常一样去学校门口接孩子,但是孩子刚出校门,高先生就带着另两个身强力壮的男子出现了。
“他们一个人推开阿姨,我丈夫和另一个人把儿子往停在路边的一辆商务车上带,等阿姨回过神来,车子已经一溜烟开走了。阿姨马上给我打电话,听完我立刻给我丈夫打电话,但是电话一直处于关机状态……”
争抚养权不能靠抢夺洗脑
初步听完苏女士的讲述,我先安抚了她的情绪,并且告诉她,既然孩子确定是被父亲带人抢走的,那么人身安全应该不会有什么问题。对方无非是希望造成既成事实,在抚养权争夺中抢占先机,但他们可能打错了算盘。
我让苏女士第一时间先报警求助,由警方调取事发地的监控、询问阿姨、保安等目击者,并让警方与孩子的父亲取得联系,确定孩子是被父亲带人抢走这一事实。
基于这一事实和我之前了解的情况,我认为不但不会改变苏女士在抚养权争夺中处于优势地位这一事实,反而可以更加强化这一优势。
我向苏女士解释,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你们的孩子已经十岁,法院在判决确定抚养权时,肯定会认真听取孩子的意见……”
“所以他才要抢走孩子呀!他肯定是要给孩子‘洗脑’,让孩子答应跟他!因为他知道之前他对孩子照顾很少,如果询问孩子的意见,肯定会对他不利的……”苏女士急切地打断了我的解释。
我告诉苏女士,法律表述得非常细致,是要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因此,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尤其是听取孩子意愿时,会排除父母双方的干扰,通过私下沟通、循循善诱的方式,听到孩子的心声。必要时,法官还会进行调查走访,或者让专业的青少年问题专家、心理专家介入提供帮助。因此,通过抢夺孩子并“洗脑”的方式是行不通的。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进一步明确,如果一方有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情形,法院将优先考虑由另一方直接抚养。
我的一番解释和安抚让苏女士稍稍安了心,此后她报了警并取得了相关证据,并将我对法律规定的解读发给了丈夫。在多方压力之下,两天后苏女士的丈夫就将孩子送了回来……
孩子遭抢夺可依法维权
对于夫妻尚未离婚时,未成年子女被另一方抢夺或者藏匿,可以采取以下几种途径来维护自身权益。
首先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及部分地方的反家庭暴力条例,对于这种行为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其次是申请人格权行为禁令。该禁令由法院作出,属于一种临时性的保护措施,旨在及时制止侵害人格权的行为,防止侵害人格权的损害后果发生或扩大。
再次是提起婚内监护权之诉。父母双方对未成年子女享有平等的监护权,任何一方不得侵害另一方的监护权。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行使监护权时如果侵害、阻碍了另一方行使权利,被侵害方可以提起监护权纠纷诉讼。
当然,无论采取何种途径维权,都需要先获取相关证据。在未成年子女被另一方抢夺或者藏匿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采取报警、与对方电话沟通并录音、与对方通过微信短信联系并保存相关记录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必要时可求助法律专业人士,切勿采取非法、过激的手段应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