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我买的车位被开发商的债主查封了

松江法院审结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2月28日 赵璋翊/陈颖婷

  □  记者  陈颖婷  通讯员  赵璋翊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业主购买小区住宅同时购买车位的情况已经常见。如果开发商涉诉,有些车位虽已有小业主购买,但因仍登记在开发商名下,而被申请强制执行,小业主对车位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

  近日,松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执行异议之诉案件。

  某建设公司与某小区开发商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生效判决确定:某小区开发商应支付某建设公司工程款、违约金,且某建设公司对该建设工程在工程款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后,松江法院查封小区内车位若干并拟拍卖,小区业主袁某以其对某一车位(以下简称涉案车位)享有权利,向松江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松江法院裁定中止对涉案车位的执行,某建设公司遂提起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要求继续执行涉案车位。

  某建设公司则表示:“法官,开发商欠了我这么多钱,我也是受害者,法院判决我对涉案车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本就优先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袁某现在对车位主张的是普通债权,他没有权利主张排除我方的执行。”

  袁某辩称,早在司法查封前,他就和某小区开发商就购买涉案车位签订了合同,并实际使用,购车款项在查封前就付清,车位管理费也一直按时缴纳着。“我们一家三口在上海就这么一套房,在这个小区就买了这一个车位,车位是我日常居住需要的延伸。我曾经针对涉案车位另案起诉过小区开发商,开发商也承认我对涉案车位享有权利,没道理我买的车位,就因为还登记在开发商名下就不属于我啊。”袁某说。

  松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袁某就涉案车位主张的权利能否排除强制执行。在客观上,袁某购买房屋用于居住,基于生活需要购买涉案车位,是其居住权的必要延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是对“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房”特别保护所作的规定,消费者购买的车位符合一定条件下同样适用。某建设公司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中的工程虽包含涉案车位,但仍不能对抗袁某对涉案车位享有的民事权益。

  松江法院作出判决:驳回某建设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建设公司对该判决不服,提起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现判决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