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前一日双方吵架致婚宴被取消

男方起诉追讨37万元 法院权衡事实依法作出判决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3月18日 牛瑛/季张颖

  □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牛瑛

  婚礼前一天,男女双方吵架,导致婚宴临时取消,对于已支付的彩礼、见面礼、婚纱照费用、酒店定金等,男方起诉追讨37万元。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婚礼前一日吵架临时取消婚礼而引发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法院权衡事实,酌定女方返还彩礼3万元。

  婚前闹矛盾男方单方取消婚宴

  2023年10月,徐某(男)与郭某(女)谈婚论嫁,郭某收取了订婚礼、彩礼等相关财物,两人还拍摄了婚纱照。双方原定于2024年1月30日举行婚礼,为此徐某操办了预定酒店等相关事宜。然而在婚礼举行前日,两人因琐事发生矛盾。同日,徐某自行联系酒店取消婚宴。现徐某及其母亲单某诉至闵行法院,要求郭某返还见面礼、彩礼等相关款项,并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等损失。

  原告诉称,原告此前支付给被告的相关财物均系以徐某和被告结婚为目的。现两人结婚未成,故原告徐某及其母亲单某主张:判令被告返还彩礼15万元,首饰、手机款30925.40元,三年见面礼、压岁钱等15000元,三年期间被告收取原告徐某的款项96733.47元;判令被告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等损失25988元;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徐某代付的房屋租金57100元,赔偿酒店定金、婚纱照等损失,返还徐某代付的房屋租金。上述金额合计375746.87元。

  被告辩称,上述款项,被告均不同意返还。彩礼15万元已用于支付为结婚置办的嫁妆及酒席,无可以分割的款项。首饰、手机等物品系圣诞节、春节等具有特殊意义的赠予。见面礼、压岁钱等原告无证据,即便有也只是感情往来,徐某也曾收取被告家的见面礼和压岁钱。转账实为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支出。赔偿酒店定金无依据,婚礼系徐某单方取消。婚纱照已拍摄完毕并存放徐某家中,属于已消费内容,无返还依据。房屋租金不同意返还,被告与徐某共同居住生活长达三年以上,被告也曾支付房租。此外,被告出资10万多元用于徐某名下房屋的装修、购置家具等,要求在本案中一并处理。

  法院权衡事实酌定女方部分返还

  闵行法院经审理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原告徐某及其母亲单某主张返还的款项是否为彩礼,是否应当返还,这一争议焦点作出认定。

  对此,法院认为,徐某和被告原定于2024年1月30日举行婚礼,徐某母亲单某于2023年11月1日向被告转款15万元。结合该笔15万元的给付时间及金额,法院认定该款项系以婚姻为目的依据习俗而给付的彩礼。

  徐某主张返还其为被告支付的首饰、手机款,然徐某购买首饰、手机等消费行为均发生于特定的节假日,实属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礼物,徐某主张返还于法无据,法院不予以支持。

  徐某主张返还相恋期间的见面礼、压岁钱及转款,而徐某于庭审中自认曾收取被告方给付的见面礼及被告转账10万多元。结合徐某转款时各种亲昵备注,其所转款项系为表达或者增进双方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故对于其要求返还相恋期间的见面礼、压岁钱及转账之主张,法院均不予以支持。

  徐某主张返还其支付的酒席定金及婚纱照拍摄费,婚纱照已拍摄且成片存于徐某处。而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证明婚礼取消的过错在于被告,故对于原告要求返还酒席定金及婚纱照拍摄费之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

  徐某主张返还其支付的租房费用,现有在案证据显示徐某与被告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实,被告亦曾支付两人在外的租房费用,故对于徐某主张返还租房款之主张,法院不予以支持。当然,因徐某与被告存在共同居住生活之事实且徐某多年来向被告频繁转款,故对于被告主张返还一半租金及10万多元转款之主张,法院亦不予支持。

  徐某确认被告出资为其名下房屋添置的家具,本着物尽其用、方便诉讼的原则,法院酌情确定上述物品均归徐某所有,由徐某支付被告相应财产折价款且在彩礼金额中予以抵扣。

  据此,结合徐某与被告共同生活情况、双方过错及被告为徐某名下房屋添置的物品数量、价值及折旧情况,结合当地习俗,法院酌情确定被告返还彩礼3万元。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法律不保护超出合理限度的彩礼,若高额财物导致给付方家庭陷入经济困境,或存在明显“交易化”倾向,法院可全额或部分支持返还。是否返还及返还比例需要综合考量是否登记结婚、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彩礼实际用途及对家庭的影响。恋爱期间的节日红包、日常消费等一般认定为无条件赠与,不属于彩礼范围。父母能否参与彩礼诉讼,关键看纠纷类型及是否实际经手彩礼。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物质往来需符合公序良俗。法院既尊重习俗,更守护公平。当事人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理性选择解纷方式,尽可能减少对双方情感与生活的负面影响,共同推动“案结事了人和”的法治愿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