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葳然
本报讯 部分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心存侥幸,通过各种手段规避法院执行,逃避法律责任。近日,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拒不执行裁定案件。
2023年6月,陶某某与龚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经普陀法院调解达成协议:龚某某应于同年6月29日前偿还陶某某借款9万元,并支付利息及违约金2.7万元。龚某某在调解书生效后,迟迟未履行义务。陶某某遂向普陀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于同年7月要求龚某某如实报告财产并作出执行裁定,冻结、划拨其银行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财产。
同年8月,法院对龚某某作出限制消费令,同日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9月,法院对龚某某作出司法拘留15日并罚款1000元决定;10月,因龚某某无任何可供执行财产,普陀法院终结执行程序。
2023年12月,龚某某明知其系被执行人,仍委托拍卖公司,将其名下的在用非营业性客车额度进行拍卖,并用其新开立的银行账户接收拍卖所得款9万余元。龚某某得款后未向普陀法院如实报告,并将钱款用于别处。
普陀法院经审理认为,龚某某明知自身负有履行法院裁定的义务,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依法应予处罚。
最终以拒不执行裁定罪判处龚某某有期徒刑9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