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万斤野生蟾蜍被非法出售,情节严重!

男子协助他人非法收购、出售野生蟾蜍获刑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3月26日 沈媛/陆烨波

  □  记者  沈媛  通讯员  陆烨波

  本报讯  蟾蜍,俗称癞蛤蟆,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根据相关规定,只有人工饲养的蟾蜍才允许售卖,且需要办理出售蟾蜍的行政许可。近日,金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协助他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野生蟾蜍的犯罪案件。

  洪某具有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他在明知陈某出售非法猎捕的野生蟾蜍的情况下,仍与陈某合谋,使用虚假的供销合同到四川省相关部门办理了出售中华蟾蜍的行政许可,连同自己的陆生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一起提供给陈某,为陈某非法出售野生蟾蜍提供帮助。

  通过以上方式,2022年6月初,洪某共协助陈某出售1万余斤野生蟾蜍,货值10余万元。经鉴定和认定,涉案的野生蟾蜍为中华蟾蜍,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洪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协助他人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应当以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考虑到被告人洪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有退赃表现,酌情从轻从宽处罚。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洪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10日,退缴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未抗诉,被告人未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