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

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和反馈机制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4月14日 季张颖

  □  记者  季张颖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的衔接配合,近日,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七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与检察公益诉讼衔接的工作规程》。《工作规程》提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检察机关应当建立案件线索双向移送和反馈机制,鼓励探索优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资金管理模式。

  《工作规程》明确,对于同时符合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条件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先行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上级检察机关、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开展联合挂牌督办涉及生态环境损害的相关案件线索。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中发现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可以将线索移送检察机关,并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工作:赔偿义务人处于羁押状态、不便于磋商的;生态环境损害主要事实有待刑事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异地侦办或者提级侦办的案件,由案件侦办地同级检察机关负责审查起诉的。

  《工作规程》明确,检察机关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调查收集证据环节应当加强协作配合。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结合自身行业特点,在污染场地勘查、污染物检测鉴定、环境损害及修复评估等方面提供专业支持。检察机关在事实认定、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方面提供法律意见。

  《工作规程》同时还在案件磋商、案件诉讼方面等作出明确规定。在责任履行方面,则明确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款的缴纳、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实施等协议履行情况进行跟踪。检察机关对协议履行情况及生态环境修复效果进行跟进监督。

  对于因大气、水等具有自净功能的环境介质受到污染导致生态环境损害,无法修复或无必要修复的,检察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与赔偿义务人协商,探索采取补植复绿、增殖放流、以碳代偿、公益劳动等替代性措施。

  同时鼓励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共建生态环境修复基地,探索修复基地常态化运行管理机制,依法依规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修复与生态环境检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修复在修复基地内开展。

  此外,在符合财政部门有关规定的基础上,鼓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检察机关和审判机关探索优化生态环境损害修复与赔偿资金管理模式,提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使用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