猕猴桃贴个洋标就成“洋水果”?

法院: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4月22日 王葳然/黄莺

  □  见习记者  王葳然  通讯员  黄莺

  每逢佳节,大品牌的进口优质水果往往成为人们走亲访友、待客自用的热门之选。然而,一些不法分子却从中嗅到了“商机”,通过对水果进行层层包装,给它们贴上“洋标签”,将本土水果冒充进口水果高价销售。

  近日,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一系列假冒知名进口水果商标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

  案件回顾>>>

  2022年3月,河南智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某公司”)注册成立,经营各类印刷品业务,由被告人吕某某担任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母某某、崔某某等人共同经营,并雇佣被告人杨某某、同案关系人赵某某(另案处理)等人。其中,吕某某主要负责对外接洽业务等事宜,母某某主要负责财务等事宜,崔某某主要负责审核拼版以及对接印刷厂等事宜。

  2023年4月起,母某某、吕某某、崔某某等人在共同经营智某公司期间,为非法牟利,在未取得“佳沛”“都乐”“佳农”等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的情况下,由母某某承接了被告人海某某、常某委托印制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业务并负责售后等事宜。先由吕某某、杨某某以及赵某某等人对海某某、常某提供的上述注册商标的电子标识进行审核、拼版,再由崔某某进行复核并对接印刷厂印制,后上述印有“佳沛”“都乐”“佳农”等注册商标的标贴被运送至海某某、常某处,由海某某、常某雇佣何某某、马某某等人将上述非法印制的注册商标标识通过多家电商平台店铺对外销售。

  据查,民警在海某某处查扣印有“佳沛”“都乐”“佳农”等注册商标的标贴共计400余万件。

  杨浦法院经审理认为,智某公司伪造并销售伪造的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母某某、吕某某、崔某某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杨某某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海某某、常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告人何某某、马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智某公司罚金1万元;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并处罚金1000元至8万元不等,对部分被告人适用缓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贴标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均予以没收。

  

  说法>>>

  

  如今,越来越多品质优良且具有品种特色的进口水果进入了消费者视野。然而,一张成本仅几分钱的假冒进口水果标签,在他们手中摇身一变,成了牟取暴利的工具。此种行为不仅侵犯了水果品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

  本案中,被告人母某某等人的行为存在既制造又销售制造的假冒标识的产销一体行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等规定,对于此类违法行为,各被告人所涉罪名及量刑应按照如下标准进行确定:

  (一)被告人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又销售同种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应当以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定罪,在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

  (二)各被告人所涉标识数量及非法经营数额均可查清的,应在处罚较重的法定刑或者同一法定刑幅度内酌情从重处罚。本案中,虽然被告人所售的假冒标识单价仅为几分钱一枚,但通过证据收集,明确其销售的假冒标识数量巨大,故应当按照较重的标识数量这一量刑情形,酌情从重处罚。

  本案的判决是对此类犯罪行为的严厉惩戒,对潜在的不法分子起到威慑作用。

  若这些假冒水果标识继续不断流入市场,不仅为其他不法分子的制假、售假行为大开方便之门,也可能导致进口水果品牌方长期苦心经营的商品信誉及商业优势毁于一旦。并且,消费者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这些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水果,不仅遭受经济损失,也可能会危害“舌尖上的安全”。

  诚信是市场经济的基石,其稳固离不开法治的有力保障。应对日趋严峻的制假售假新挑战,需要多方共同发力。一方面,相关监管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对违法行为严惩不贷,加强市场巡查及抽检工作。另一方面,消费者在购买水果时应提高警惕,仔细辨别真伪,可通过查看商品的包装及标签是否规范、清晰,是否有中文标识及进口检疫证明等方式进行甄别。一旦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投诉,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共同守护安全有序的消费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