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见习记者 王雅雯
通讯员 孙晓光
本报讯 服饰本是仿品,且上面明晃晃标着“克罗心”品牌的商标,不法商家却觉得更换领标、修改商品链接名称,便能规避侵权责任。近日,经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两名店主因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近日,市民黄女士到派出所报警称,她在某网店买到一件疑似假冒“克罗心”品牌的衣服。民警调查发现,该店铺内销售有大量假冒该品牌服饰,店主严某、陈某夫妇有重大作案嫌疑。2024年9月底,二人陆续到案。民警在二人的办公地点内查获并扣押印有“克罗心”品牌商标的衬衫、卫衣、外套、手提包等共计588件。经鉴定,上述涉案物品均系假冒“克罗心”公司注册商标的产品。
据严某供述,2023年12月,他们开始销售假冒的“克罗心”品牌服饰,将领标换成自己注册的商标,商品链接文字也写成自有品牌,进货均价210元,以均价270元在平台网店销售。经查,2023年6月至2024年8月期间,严某、陈某明知从广州某市场内购买的衣服、裤子等服饰是假冒“克罗心”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仍通过网店销售至上海市奉贤等地,销售金额共计28万余元。严某负责进货、店铺日常经营,陈某负责管理客服员工、支付运费。案发后,严某、陈某均对权利人进行了赔偿并取得谅解。
“我们把商标换成自己的吊牌,其他地方不处理,”严某辩称,“价格相差数十倍,消费者肯定也清楚这些不是正品。”二人认为,将领标换成自己注册的商标,商品链接文字写成自有品牌,就不算侵权。
检察官认为,虽然严某用自己注册的商标替换了仿品领标,但这些服装主要位置仍有明显的“克罗心”品牌标识,且并未规范突出使用其自有商标,其“低调换标”的主观目的是规避风险,意在实际销售中“高调搭车”,这实际上已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严某等人的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分别判处严某有期徒刑3年,宣告缓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判处陈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宣告缓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