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陈颖婷
一场小雨让长宁区的一家地下停车场成为人身损害纠纷的焦点。车主张先生从车行道的闸道进入停车场取车时,因斜坡湿滑摔成骨折。他将停车场管理方告上法庭。日前,长宁区人民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因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承担30%责任,赔偿1.2万余元。
停车路径受限,行人冒险走车行道
2023年10月13日,上海小雨连绵。上午11时许,张先生像往常一样前往停车场取车,因当日货梯限制使用,他无法通过常规路径抵达地下一层。监控显示,张先生选择从机动车下坡道步行进入车库,行至斜坡中段时因地面湿滑摔倒,导致右腕肿胀畸形,后被诊断为右尺骨茎突骨折伴桡骨远端骨折,需手术植入钢板固定。
张先生认为,物业未提供安全通道,管理疏漏,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张先生告诉法官,停车场管理公司明知外来车主只能通过货梯或步行斜坡进入车库,却未采取防滑措施或引导措施。他提到,此前多次见到他人从斜坡步行进入,但工作人员未劝阻,导致警示标识形同虚设。“雨天斜坡湿滑,物业既未铺防滑垫,也未安排人员引导,这是严重失职。”张先生在庭审中表示。
物业公司则表示,自己作为地下车库的管理者已设警示标识。物业公司承认张先生摔倒事实,但强调斜坡入口明确禁止行人通行,且张先生作为常停车主,理应知晓正确路径。其代理人指出:“张先生为图方便,无视标识选择危险路线,自身过错明显。”公司认为,其安全保障义务应有合理限度,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物业未尽风险防范义务
法院审理后指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物业公司对其管理的地下车库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物业公司在地下车库的入口处设置了行人禁止通行的标识,但除了有权进入大楼的人员外,其余人员只能通过货梯下行至地下车库,或者经登记后进入大楼使用客梯,除此之外并无楼梯或其他通道可以让外来人员通行,导致很多人不得不通过车辆下行匝道进入地下车库。同时,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对于行人通过匝道步行进入地下车库的行为亦未予以劝阻,实际上导致行人禁止通行的标识形同虚设。物业公司明知多人通过地面匝道步行进入地下车库,且应当预见到雨天地下车库坡道湿滑容易发生摔倒受伤这种安全隐患,但物业公司未及时采取在坡面铺设防滑垫、防滑毯等合理措施降低事故风险,或引导行人通过安全的途径进入地下车库,故物业公司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原告作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自身安全亦有注意义务,在下雨天步行下坡时,应小心谨慎,对周边的环境做合理的判断。但由于其自身疏忽大意,以致本案事故的发生,故原告存在过错,亦应对自己行为导致的受伤后果承担责任。原告并无证据证明当日货梯无法正常使用,且进入地下车库的方式并不是原告受伤的根本原因,原告自己未小心谨慎才是受伤的根本原因,故法院酌定由物业公司对原告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剩余的责任由原告自负。
最终法院确认此次张先生的受伤导致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合计4.2万余元。按责任比例,物业公司需赔付1.2万余元,并负担部分案件受理费。张先生提出的律师费、营养费等部分诉求因证据不足或标准过高被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