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季张颖 通讯员 牛瑛
在二手交易平台购买了一张蓝精灵乐园的年卡,然而在赴现场核销使用时,却被园方告知二维码已被他人使用。消费者在联系卖家要求退款赔偿后,竟被直接拉黑。近日,闵行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消费者因购买的商品无法正常使用主张解除合同及退款,于法有据,对其诉请予以支持。
购买乐园年卡后无法核销引发纠纷
2023年11月11日,林某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向肖某购买“蓝精灵乐园年卡”并支付货款799元。肖某向林某发送“蓝精灵乐园年卡”的核销二维码,并承诺该二维码在2024年2月前均可核销使用。2023年12月17日,林某持该年卡二维码至“蓝精灵乐园”欲核销使用,却被园方告知该二维码已被他人使用,林某无法入园。林某随即通过某二手交易平台联系肖某要求处理,并要求肖某赔偿其当日重新在乐园购买的门票费。然而,肖某并未退款且在某二手交易平台将林某拉黑。为此,林某将肖某诉至闵行法院。
林某诉称,自己在某二手交易平台交易“蓝精灵乐园年卡”的过程中已履行自身义务并支付了799元的货款,但被告交付的核销二维码不能正常使用,导致自己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故要求解除合同并由被告退还“蓝精灵乐园年卡”货款799元。
被告肖某辩称,原告已于2023年11月21日确认收货,即双方交易成功。12月17日,原告联系被告称年卡无法使用,要求退款的同时还要求赠送两大一小价值355元的门票。被告作为携程的分销商,经与携程客服确认发现原告购买的年卡已经在11月26日被核销,该日期在原告购买之后,故被告出售的卡本身没有问题,原告的行为属于勒索行为,不同意返还货款。
法院:判决解除合同退还货款
法院经审理后作出如下认定: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关系由原告提供的某二手交易平台交易记录及扣款记录所证实。现原告购买的商品无法正常使用主张解除合同及退款,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以某二手交易平台已确认收货为由拒绝退款,但上述确认收货行为实为平台系统之设置,而被告在事发当天与原告的沟通过程中亦明确表示同意退款,故对于被告该项辩称,法院不予采信。被告辩称本案所涉年卡已在原告购买后核销使用,但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次核销系由原告操作,故对于被告该项辩称,法院亦不予采信。
最终,法院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被告退还原告货款799元。
【法官说法】
法官提醒,对于二手平台买家:验证为先,防止失效卡。在交易优惠卡等类似虚拟权益类商品时,要全程通过平台渠道沟通,交易过程留痕。对于二手平台卖家:不销售来源不明的“内部卡”“测试卡”。对于二手交易平台:应强化虚拟商品管控,完善优惠卡类商品的发布规则,同时建立优惠卡交易保障机制。对于因无法使用优惠卡而产生的争议,优先保障消费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