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商“屏蔽高退款人群”亟待监管有效介入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6月04日 任超

  □任  超

  继多个电商平台全面取消“仅退款”后,今年5月,淘宝再次尝试推动电商反内卷,向服饰类商家推出“高退款人群屏蔽”功能,允许商家在自定义推广页面设置屏蔽人群,对于高退款人群和异常退款人群,可完全屏蔽不再触达,而对退款率较高人群可减少曝光,降低触达概率。此举引发广泛争议,对客户进行筛选,究竟是保护企业经营自主权,还是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尚需探究其背后的法理逻辑,寻求二者间的法益平衡。

  淘宝推出“高退款人群屏蔽”功能的深层原因在于服饰行业的高退货率增加商家的运营成本,挤压利润空间,打击经营积极性。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经营者、商品种类及服务方式,且选择不受强制干预的权利。从事服饰行业的经营者同样享有选择交易对象、设定交易条件的经营自主权。虽然商家无权因种族、肤色、性别、地域等歧视客户,但有权出于正当理由选择客户,例如防范恶意欺诈等。因此,屏蔽高退款人群构成歧视、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或仅是出于保护服饰类电商自主经营权的合理区别对待,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从平台公布的信息来看,“异常退款人群”是指存在退货空包、谎称未收到货、退货运单造假等行为者,对此类人群商家可在自定义推广页面设置完全屏蔽。由于此类行为客观具备恶意,因此完全屏蔽不涉及消费者自主选择权,只是对商家自主经营权的保护。况且,商家开启屏蔽后,退款率虽有所下降,但整体曝光量、点击率、成交订单数等可能也同步减少,商家需权衡后作出取舍,是其自主经营权的体现。

  “高退款人群”指近90天退款率超过淘系用户均值3倍且退货量大的消费者,商家也可设置完全屏蔽。但“一刀切”的区分标准可能误伤因款式、尺码等原因多次试衣的消费者,此类消费者并不构成违约,也不存在“薅羊毛”等恶意,却可能因“一刀切”的标准受到不正当歧视,商家也因此构成对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侵犯。

  “退款率较高”的人群由商家综合考虑消费者成交意愿和退款率表现来判定,可设置减少曝光、降低触达概率。因并非完全屏蔽,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的可能性较小,但判定标准依赖于商家自主综合判断,可能涉嫌违反公平交易原则。

  此外,“高退款人群屏蔽”功能还可能侵犯消费者的隐私权。电商平台收集并筛选消费者的退款记录,而退款记录属于“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信息,与交易账号、购买习惯等结合可能构成敏感个人信息。若电商平台未在隐私政策中明确告知“退款率将用于限制推广曝光”,且未提供关闭标签的选项,则涉嫌违反知情同意原则,构成对消费者隐私权的潜在侵害。

  从消费者的角度而言,对经常售卖伪劣商品的商家,同样有屏蔽的需求。基于对商家与消费者权益的平衡,电商平台应同步提供屏蔽商家设置,例如,消费者可基于“信用评分:商家综合评分低于平台均值”“投诉率:近30天投诉量超过同类商家的50%”“商品质量标签:如‘假货率’‘描述不符率’等平台公示数据”等指标筛选商家,允许消费者自定义屏蔽标签。此外,还可在商品推荐页、搜索列表中增加“屏蔽此商家”功能,且商家可针对被屏蔽原因提交整改证据,消费者可定期复审屏蔽列表并调整。

  同时,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结合《网络反不正当竞争暂行规定》《电子商务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的相关规定,针对电商平台推出的“高退款人群屏蔽”功能进行监管。

  一方面,监管部门需穿透式监管平台算法规则,要求电商平台公示标签算法的核心参数(如“退款率超均值3倍”的计算公式),说明其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无理由退货权)的兼容性,并建立动态备案机制,督促平台将新功能规则及调整方案及时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备案,防止“算法黑箱”规避责任。

  另一方面,还要重点监督歧视性筛选问题,要求平台建立商家屏蔽行为报备制度,及时掌握商家使用屏蔽功能的情况。平台应就屏蔽功能提交风险分类依据(如“异常退款”的判定逻辑)及误判率评估报告,并重点审查商家是否将合理退货(如尺码不符、质量问题)归类为恶意退款。对滥用屏蔽功能的商家(如因商品质量问题遭批量退货却反向屏蔽消费者),监管部门在适用“歧视性交易条件”条款予以处罚的同时,还应督促平台及时优化算法杜绝商家滥用屏蔽的可能。

  总之,电商平台在功能开放与规则制定中,必须以法益平衡为核心逻辑,通过细致分类、精准制定规则,平衡商家与消费者权益。监管部门需保持长效介入,兼顾效率与公平,压实电商平台和电商经营者的责任,构建商家乐经营、消费者愿消费的良性电商生态。

  (作者系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教授、博导,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