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通讯员 宁玲 记者 徐荔
加装电梯是一项“民心工程”,居民按照不同楼层的比例分摊加装费用无可厚非。然而,家住本市一小区的居民却遇到了“新问题”,家人住在同一室内,分摊一笔费用就行,但如果一家人在同一楼层有两套房,分摊费用到底是按“家”还是按“室”算呢?
近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因加装电梯费用分摊引发的纠纷案。
案件回顾>>>
原告王先生是某小区楼栋推选的业主代表。被告李先生是同楼栋602室的业主,李先生的妻子是601室业主。几年前,该楼全体业主在《加装电梯意向征询表》签字同意。除601室、602室之外,其他业主都对《增设电梯资金概算及分摊方案》签字确认,分摊方案中载明6楼每户需分摊的费用为4.2万余元。
2023年5月,在该楼栋召开的业主会议上,李先生表示不同意各楼层分摊付费方案,也不同意支付两户费用,认为只需支付一户费用。此后,该楼栋其他住户分摊了601室、602室的自筹金额。同年9月,该楼电梯投入使用后,王先生作为楼组代表与李先生签订的《协议书》约定,李先生一家可先支付一户的费用,另一户费用和居委会协商再支付,最迟于2023年底付款。当天,李先生支付了一户的费用后,全家正常使用电梯,但迟迟没有支付另一户费用。王先生于是作为楼组代表诉至法院,要求李先生支付剩余费用4.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李先生认为,6楼分摊比例过高,601室、602室没在费用分摊方案上签字,与王先生的《协议书》签订后,居委会也没有和他就付款金额、付款时间进行协商,因此不同意支付剩余费用。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规定,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业主通过协商确定具体加装电梯分摊费用,按照“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不管是平层入户还是错层入户,楼层越高出资比例越大。该案所涉电梯加装及各楼层费用分摊已征询业主意见,并经该楼栋业主表决通过,6楼每户分别分摊4.2万余元。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应恪守履行。被告虽主张原告及居委会并未与其就付款金额、付款时间进行协商,因此没有支付,但《协议书》载明,被告承诺于2023年12月31日前支付另一户分摊费用4.2万余元。最终,静安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先生支付4.2万余元及逾期利息。
说法>>>
● 加装电梯中,业主应合理行使表决权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电梯属建筑物附属设施,加装电梯属于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应当征求所在楼栋全体业主意见,需遵循“双四分之三”规则,即由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制定了《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不同楼层业主出资指导区间》,分摊原则为1楼无需出资,2楼以上业主随着楼层递增而承担更高比例。在实际操作中,应由业主协商确定各楼层的具体资金分摊。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既有多层住宅加装电梯工作的若干意见》,加装电梯要遵循“谁受益,谁出资”的原则,在实际操作中,整栋楼中的住户只要保证不使用、不受益,即可不参与资金分摊。
业主在参与表决加装电梯事宜的时候,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平等的原则,保障每一位业主的表决权。业主在表决前,应当审慎考虑,避免因为没有考虑周全造成不必要的争议和损失。
● 加装电梯费用分担应以“室”为单位
依法登记取得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取得建筑物专有部分所有权的人即为业主。不动产登记机构按照权属单元以房屋的门牌号、幢、套(间)以及有具体权属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登记。该案中601室及602室虽产权人为夫妇,但两套房屋是两个权属,有两份独立的产权登记,因此为“两室”。“两室”所有权人即被告李先生及其配偶应当按照“两室”的标准支付费用。
● 完善加装电梯工作机制
目前,有关加装电梯工作的相关指导政策已较为完善,相关部门应对物业公司、业主等各方的权责制定清晰的规范。同时,还应提供法律、标准等方面的规范指引和平台支持,以保障工程质量,确保资金安全,便利各项流程。此外,对于加装电梯引发的新问题应予以重视,及时解决,避免矛盾纠纷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