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小照顾但再婚的爸VS生活条件更好的妈

青春期少女的抚养权之争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6月06日 李彦/徐荔

  □  通讯员  李彦  记者  徐荔

  一边是再婚且抚养三个孩子的爸爸,一边是有着更好生活条件的妈妈,在这场抚养权之争中,少女丽丽(化名)的抚养权究竟该判给谁?

  案件回顾>>>

  丽丽3岁时,父母协议离婚,因母亲刘女士工作较忙,双方约定丽丽随父亲徐先生共同生活。后来,徐先生再婚,丽丽与父亲、继母以及比自己大2岁的继兄一起生活。不久之后,父亲与继母又生了个儿子,组成了一家五口的大家庭。

  十年间,丽丽与父亲这边的家人相处融洽,刘女士则时不时接丽丽去过周末。

  丽丽13岁时,刘女士认为,徐先生与自己的教育理念明显不同,且自己能够为丽丽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于是诉至法院,要求变更丽丽的抚养权。父亲徐先生则认为,丽丽的学习生活安排应该尊重她自身的意愿,孩子快乐成长比学习成绩更重要。而且在生活条件方面,他已经尽力做出了能力范围内较好的安排,且家中的生活氛围也非常和谐。

  审理过程中,法院征求了丽丽的意愿,丽丽表示自己喜欢妈妈,也喜欢爸爸、继母、哥哥和弟弟,并不想改变当下的状态。一审法院尊重了丽丽本人的意愿,对于刘女士要求变更抚养关系的诉请,不予支持。

  刘女士认为女儿的陈述可能是受诱导而作出,因此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中,二审法院再次与丽丽进行了谈心。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的出发点和用心值得肯定,但丽丽已经进入了青春期和叛逆期,这个时期的孩子较为敏感,本身容易出现逆反心理,强行改变环境可能给她带来心理问题。刘女士虽然能够给女儿提供更好的生活条件,但考虑到丽丽尚在襁褓中就与母亲分离,双方缺少共同生活的基础,心急的刘女士在各项安排上也未能得到女儿的认同。与父亲继续保持稳定的共同生活,更有利于丽丽的心理健康。

  至于刘女士担心的孩子的未来规划问题,经法院调查了解,丽丽的成绩在班上处于中上游,学习也较为努力,父亲的教育方式虽与母亲不同,但在支持孩子努力学习这一点上,双方的目标并不冲突。

  二审法院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结合丽丽本人的意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  司法实践中如何确定儿童真实意愿

  按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在判断未成年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时,应当尊重八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独立表达的见解和真实意愿。因此,法院在裁判时往往会先征求未成年人的意见。但是,当未成年人作出有利于一方的陈述后,另一方往往会断言孩子受到了不正当的干扰。因此,这对法官如何进行征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官不应一味被动接受未成年子女的意愿,而是应当从倾听者转变为判断者,根据未成年子女的年龄、成熟程度听取其意见,探知子女的真实意愿。在征询过程中,一旦发现可能存在利诱、掩盖、施加影响的情况,法官应当更加深入地分析客观情况,澄清利弊,以帮助子女做出理性的、更利于自身健康发展的抉择。

  ●  如何判断哪一方对儿童健康成长更有利

  人民法院决定儿童随父母哪一方生活,应当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出发作出判断。对于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理解,在儿童成长的不同阶段其含义也不同。法官在这个过程中应当综合比较父母各自的优势与劣势,综合孩子自身的情况进行分析。

  综合该案的情况,合议庭一致认为,对于青春期和叛逆期的孩子,过多的压力和对其意见的压制,虽然在督促学习方面可能有一定的正面作用,但更可能导致其性格不良发展。纵观本案,徐先生虽然需要照顾的孩子多,但并未出现无力继续抚养、不尽抚养义务或对丽丽身心健康造成不利影响、侵犯丽丽合法权益等情况,且继母和爷爷奶奶均能够提供帮助,三个孩子之间也可以相互照顾陪伴。母亲刘女士可以利用好每次的探望时间,加强与丽丽的沟通,既维护好母女关系,也为丽丽的成长作出更好的指引。

  ●  教育理念并无高低之分

  在孩子的教育过程中,父母之间常常存在教育理念不一致的问题,其根本原因在于,每个人的教育观点和经历存在差异,且相互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和处理方式。在此提醒大家,教育理念本身并无高低之分,如何选择教育方式要从自家孩子的具体情况出发,尊重孩子自身的特点和需求。同时,家长应在与孩子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为孩子设计发展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