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工人日报》报道,伴随老龄化社会的到来,独居老人不断增加,一些不法机构盯上了这一群体的养老金,在子女不在身边的情况下乘虚而入,将老年人当成唐僧肉,花样翻新不断用看似“关爱”的方式哄骗老年人,这一现象急需关注。
“亲情”背后的花式骗局
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全球合伙人沈彦炜律师长期关注此类案件,他向记者介绍了此类花式骗局:比如组织免费活动设局,以赠送礼品、提供免费体检、组织旅游等方式吸引老年人参与活动,然后在活动中通过虚假宣传和推销手段,诱导老年人购买高价保健品。更多的是亲情关怀设局,即销售人员通过每天嘘寒问暖、上门陪伴等方式,与老人建立起所谓的“亲情”关系,骗取老人信任后,再推销保健品,这种利用情感设局的方式也是虚假销售的一种形式。在设局过程中,销售者的真正目的是销售保健品,而所谓的“关爱”只是其实施诈骗的手段。
沈彦炜律师表示,许多独居老人情感孤独,子女不在身边,缺乏陪伴和关爱。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这一点,与老人建立起所谓的“亲情”关系,让老人对他们产生信任和依赖,进而为推销保健品打开大门。
不法分子也会抓住老人关注健康的心理,夸大保健品的功效,虚假宣传其能够治疗各种疾病。但是,法律上并没有“保健品”的概念,而应该称之为“保健食品”。根据《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且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与药品等其他产品相比,保健品在监管和法律责任认定方面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因此,不法分子正是利用了保健品的这一性质,认为其不容易产生产品责任,从而选择保健品作为实施诈骗的载体,以降低被追究法律责任的风险。
遭欺诈可撤销买卖合同
对于此类案件,可从刑事、民事和行政三方面进行法律主张。如虚假宣传保健品具有治疗疾病的功效,骗取老年人数额较大的养老金,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民事方面,受骗老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以欺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与保健品销售者之间的买卖合同,并要求销售者返还价款、赔偿损失。如果因撤销合同给老人造成其他合理损失,如交通费、误工费等,老人也有权一并要求赔偿。
行政法律方面,对于销售“三无”保健品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严厉查处,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对违法经营者处以高额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吊销其营业执照,责令停业整顿。
作为家人应当多陪伴老人,帮助其识别骗局。
(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