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卡丁车撞上轮胎墙受伤致残

男子将经营者告上法庭索赔
上海法治报 2025年07月16日 陈姝楠/陈科宇

  □  见习记者  陈姝楠  通讯员  陈科宇

  本报讯  男子驾驶卡丁车受伤致九级伤残后起诉经营者,法院认定经营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且安全承诺书属无效格式条款,男子未尽谨慎注意义务,判经营者、男子分别承担主要、次要责任。近日,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

  2021年9月,卡丁车爱好者黄某(化名)和朋友一行,至美动公司(化名)经营的卡丁车俱乐部游玩。在签署美动公司提供的安全承诺书后,黄某等人排队轮流驾驶卡丁车。游玩期间,黄某驾驶卡丁车撞到了赛道周围的轮胎墙。次日,黄某感到身体疼痛不适,赶忙前往医院就诊,被诊断为创伤性气胸、创伤性肺破裂以及肋骨骨折。黄某随即接受手术,并住院治疗十余天。经鉴定,黄某伤情构成九级伤残。

  黄某多次同美动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将美动公司诉至法院。

  黄某诉称,美动公司作为场地经营者,在赛前仅提供简单培训,且未能提供安全场地和符合安全保障标准的设备设施,卡丁车赛道有安全隐患,安全带无法起到保护作用,刹车设备也有问题,应对原告黄某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美动公司辩称,赛前,黄某签署了安全承诺书,确认其已熟知驾驶原理和操作性能,承诺按规则使用赛道,对因私自违反赛场安全管理要求造成的任何人员和车辆损失,自行承担相应损失和法律责任。公司已尽安全保障义务和风险提示义务,黄某因疏忽大意的驾驶行为造成车速过快而导致自身受伤,应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青浦法院经审理认为,美动公司在消费者驾驶卡丁车前未就安全注意事项、风险防范事项、赛道情况等进行充分的告知,且美动公司提供给黄某的卡丁车在安全带和刹车等方面均存在安全隐患。同时,黄某签署的安全承诺书系美动公司提供,其内容为格式条款,且不合理地免除了美动公司责任,加重了黄某责任及排除其主要权利,应为无效。

  美动公司作为卡丁车项目的经营者,未尽到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其行为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和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成立因果关系,应对原告黄某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驾驶卡丁车本身是具有一定安全风险的娱乐活动,黄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驾驶卡丁车过程中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导致事故发生,其自身亦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综合考虑美动公司怠于履行安全保障义务行为的表现、本次事故发生的原因、双方各自的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酌定美动公司应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应承担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案件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经营者应依法履行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宾馆、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必须对进入其场所的公众承担安全保障义务。卡丁车俱乐部作为典型的娱乐场所经营者,其义务范围具体包括充分风险告知义务、设备设施安全保障义务以及应急救护保障义务。

  值得注意的是,安全承诺书并非“免责金牌”。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的安全承诺书、风险告知书等文件,通常属于预先拟定、可重复使用的格式条款,其法律效力并非当然有效。法律明确禁止提供格式条款的经营者利用条款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其自身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亦禁止其通过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的责任或限制排除消费者的主要权利。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合同中约定免除因造成对方人身伤害所应承担责任的条款,依法无效。

  本案中安全承诺书中若包含上述无效情形,相关条款应被认定为无效。经营者不能仅凭消费者签署了承诺书即主张完全免责,其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并不因格式条款的存在而免除。

  此外,法官提醒,根据法律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在卡丁车等具有风险的活动中,参与者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在享受刺激或挑战的同时,也需对自身安全承担起基本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