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近年来,不少家长为孩子报名了篮球、足球等培训课,这些体育类项目时常存在着一定的风险性。事故发生后,培训机构能否适用《民法典》中“自甘风险”来抗辩呢?张女士为7岁的儿子雷雷报名了一家培训机构的足球训练课。一次上课时,雷雷因脚底打滑不慎摔倒,医院诊断为右手两根桡骨骨折。张女士与培训机构就赔偿问题产生争议,2025年6月25日,双方向奉贤区金汇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镇调委会”)申请调解。
培训机构:足球运动本来就有一定的危险性
镇调委会接到申请后,第一时间约双方前来镇调委会调解室。调解员汤燕认真听取了双方对整个案件完整陈诉,也对整个案件有了全面的了解。
张女士认为,培训机构提供的足球课,对于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应当提供保障,并配备安全的保护措施。她认为,培训机构认错态度也不好,未在第一时间前往医院看望小朋友。自己现在已经支付了医药费3.2万元,另加交通费、护理费、营养费等共计5万元。张女士要求机构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培训机构辩称,雷雷的此次摔倒纯属意外事件,教练第一时间发现情况后立即查看伤情,发现雷雷疑似有骨折现象,并及时对骨折部位采取急救措施,避免二次伤害。发现情况后,教练还马上通知了在旁边的家长,家长立刻带孩子去医院救治,机构已尽到了该有的责任和义务。培训机构还称,张女士给雷雷报名的是足球训练班,本身就存在着一定的危险性,应适用《民法典》中的“自甘风险”自行承担分险责任。
张女士听后情绪非常激动,表示无法接受,表示如果不能满足他们的诉求,将继续向有关部门投诉,双方争吵起来。
“背对背”调解厘清法条与情理
调解员见状立即采用“背对背”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个别谈话,同时,注意安抚双方的情绪,顺势厘清思路,给双方进行法条梳理和情理分析。
调解员先对机构负责人进行释法;根据《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机构教练确实在第一时间采取了急救措施,但也只能减轻赔偿责任。调解员指出,培训机构作为体育活动的培训组织者,主体身份并非“其他参加者”,更不能以“自甘风险”条款免除自己全部责任。对于未成年人参与的体育培训,机构不仅要履行法定的教育管理义务,还应尽到更审慎的安全保障责任,包括训练前的场地检查、针对低龄儿童的适应性指导等。本案中,雷雷摔倒的场地虽未发现明显安全隐患,但教练未及时提醒低年级学生注意奔跑节奏,也反映出教学细节上的疏忽。此时,机构负责人放低姿态表示愿意接受对雷雷的赔偿责任。
紧接着,调解员对张女士说,赔偿金额也是要于法有据的,劝她适当下调赔偿金额。在调解员的耐心劝说下,张女士也愿意作出让步,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一致意见,本案最终圆满解决。
【案例点评】
本案中,雷雷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培训机构接受足球训练课时,机构不得以“自甘风险”来抗辩。足球运动的确本身具有对抗性风险,但是,小学低龄学员缺乏完全自主判断能力,参与训练课不属于“自甘风险”范畴。
作为专业培训机构,应对训练场地安全及教学过程负管理职责。若场地存在湿滑隐患或教练未及时制止危险动作,可能被认定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若已采取防滑措施(如铺设防滑垫)并进行了安全教育,则可能减轻责任,而并非免除责任。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始终不偏不倚,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向双方当事人普及相关法律法规,有效保障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力维护了人民调解的权威性和社会公信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