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记者 章炜
三年前,看好茶饮行业的投资潜力,张先生斥资60万元加盟一家连锁品牌,却在门店开业后遭遇经营滑铁卢——实际收益与品牌方承诺相去甚远。因为不满品牌方未兑现全方位运营支持的约定,张先生以对方严重违约为由起诉到闵行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而品牌方则以“加盟费系品牌价值认可,一经支付不予退还”抗辩。法院认为该案具有调解基础,移交闵行区知识产权调解委员会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品牌方未提供相应的资源和支持”
调解员潘凌霞了解到,2022年5月,张先生与这家茶饮连锁公司签订了一份为期五年的特许经营合同,约定张先生支付加盟费60万元,获得该品牌的区域特许经营权。合同签订后,张先生支付了全额加盟费,并投入大量资金进行门店选址、装修、设备采购及人员培训。然而,门店开业后,实际经营状况与品牌方承诺的预期收益严重不符。
张先生称,品牌方在合同签订前曾承诺提供全方位的运营支持,包括成熟的商业模式、专业的技术培训、持续的营销推广等。但实际履行中,提供的培训内容相对简单,张先生的门店在开业后三个月内持续亏损,累计损失达85万元。张先生认为品牌方存在严重违约行为,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而品牌方则以“加盟费是对品牌价值的认可,一经支付不予退还”为由拒绝退款。
双方协商无果后,张先生向当地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加盟费。
调解员:加盟费具有双重性质
调解过程中,双方围绕几个焦点问题展开了激烈争论。张先生指出,品牌方未按合同约定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资源和技术支持,存在虚假宣传和违约行为。品牌方则辩称,公司已履行了基本的合同义务,张先生的经营不善是自身管理能力不足所致。张先生认为,品牌方的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其经营失败,应当承担全部责任。品牌方则认为,经营风险应由加盟商自行承担,其不应退还加盟费。
调解员结合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向双方释明了加盟费的双重性质:一方面,加盟费确实体现了品牌价值和品牌方的前期投入;另一方面,它也是加盟商获取特许经营资源的对价。因此,加盟费的退还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
经过多次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双方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品牌方收回授权,张先生停止使用品牌方的商标、经营模式等知识产权。品牌方同意退还加盟费的60%,即36万元。退还金额综合考虑了品牌方的履约情况、张先生的实际损失以及双方的责任划分。张先生的门店装修、设备采购等费用由其自行承担,品牌方不予补偿。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违约责任。
【案例点评】
本案的核心争议在于加盟费的法律性质。品牌方主张加盟费是对品牌价值的认可,具有一次性支付的性质;而加盟商则认为加盟费是获取特许经营资源的对价。调解员明确指出,加盟费具有双重性质,既是对品牌方知识产权和品牌价值的补偿,也是加盟商获取经营资源的对价。因此,加盟费的退还应当综合考虑合同履行情况、双方过错程度等因素。
加盟商在签订特许经营合同时,往往对品牌方的品牌影响力和经营模式抱有较高期望,容易忽视潜在的风险。张先生在签订合同前未对品牌方的经营资源进行充分调查,也未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审查,导致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陷入被动。品牌方也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未向张先生提供真实、完整的经营信息,导致张先生作出错误判断。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合同约定,也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调解员建议,加盟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审慎评估,不能盲目相信品牌方的宣传承诺。